霸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實施細則》的通知霸財庫〔2018〕9號
各鄉鎮區辦、市直各部門:
根據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暫行辦法〉的通知》(冀財規〔2018〕1號)和《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嚴格落實財政扶貧資金支付聯簽聯審制度的通知要求》(冀財庫〔2018〕35號)要求,制定了《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霸州市財政局
2018年7月4日
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河北省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暫行辦法》(冀財規〔2018〕1號)和《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嚴格落實財政扶貧資金支付聯簽聯審制度的通知要求》(冀財庫〔2018〕35號)規定,使各級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在縣級、鄉鎮、村街支付環節得到有效監控,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是指各級財政安排的扶貧資金由縣級向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扶貧對象個人支付過程中形成的監控職責界定、監控方式選擇、監控缺失等一系列監督控制活動。
第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規則,建立財政扶貧資金支付聯簽聯審制度,按規定程序向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下達財政扶貧資金。
第四條 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財政扶貧資金原則上實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
第二章 監控職責內容
第五條 按照《河北省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暫行辦法》規定,縣級是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主體。縣級財政部門牽頭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工作,與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相關方分工負責。
第六條 縣級財政部門的監控職責:
縣級財政部門的部門預算主管股室負責對口分管部門的扶貧資金支付監控的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具體落實扶貧資金的授權支付方式。
(二)審核資金使用主管部門報送的扶貧資金用款計劃,及時向資金使用主管部門下達授權支付額度。
(三)每月對各主管部門扶貧資金支出情況進行匯總,向相關部門通報,督促有關方面加快資金支出進度。
(五)對扶貧資金支付聯簽聯審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的監控職責:
(一)承擔本部門扶貧資金支付監控的主體責任,分解落實本部門支付監控具體責任。
(二)發起實施本部門扶貧資金支付聯簽聯審,對聯簽憑證負主體審核責任。
(三)組織本部門扶貧資金預算的執行,對本部門預算執行進度、執行結果和財務管理負責。
(四)根據扶貧規劃、項目預算安排和項目實施進度,編報本部門扶貧資金用款計劃。
(五)按財政部門下達的授權支付額度向代理銀行開具授權支付指令,將扶貧資金支付到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或扶貧對象,并對授權支付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六)對需要采購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扶貧項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購、招投標和項目驗收等程序。
(七)對扶貧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及時向財政部門反饋資金撥付情況和績效運行情況。
第八條 鄉鎮和村街執行扶貧資金聯簽聯審制度。扶貧資金安排到鄉鎮和村街的,鄉鎮和村街分別對資金支付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其中,扶貧資金安排到鄉鎮的,鄉鎮對扶貧資金的支付監控履行縣級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的相應職責。
第九條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執行扶貧資金聯簽聯審制度,對聯簽憑證的真實性負責,并對資金支付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三章 建立聯簽聯審制度
第十條 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對扶貧資金支付到扶貧對象個人、扶貧項目實施單位的,分別建立扶貧個人資金、扶貧項目資金聯簽聯審的“四聯簽”確認制度。
第十一條 扶貧個人資金的“四聯簽”確認,按以下程序進行:扶貧資金支付到扶貧對象個人的銀行卡后,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將資金支付明細表、代理銀行提供的撥款明細回執單(代理業務清單)、《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扶貧對象個人)》(附件1)一并提交鄉鎮,由包村干部以村為單位,按照貧困群眾(經村支委會授權可由村委會或村務監督委員會2名以上成員代理)、村兩委各1名負責人、鄉鎮包村干部及負責人、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資金支付主管人及負責人的順序進行審核,確認銀行卡是否發放到扶貧對象個人,并在《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扶貧對象個人)》簽字蓋章,四個方面各留一份,其中,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作為資金支付記賬憑證,其他三方視同會計資料保存。
對不經過鄉鎮、直接支付到扶貧對象個人的專項資金,如直接補助給貧困學生的教育扶貧資金,學校為一級預算單位的,參照《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扶貧對象個人)》(附件1)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班主任、學生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確認;學校為教育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參照《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扶貧對象個人)》(附件1)由教育部門、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班主任、學生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確認。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資金的“四聯簽”確認,按以下程序進行:扶貧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提出每個項目最終一筆資金(不含質保金)的支付申請時,將資金支付申請書、已收到項目資金明細表、《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扶貧項目實施單位)》(附件2)一并提交,按照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項目所在村的村兩委各1名負責人、鄉鎮包村干部及負責人、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資金支付主管人及負責人的順序進行審核確認,并在《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扶貧項目實施單位)》簽字蓋章,四個方面各留一份,其中,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作為授權支付記賬憑證,扶貧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作為收款記賬憑證,其他兩方視同會計資料保存。
對不經過鄉鎮、直接支付到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的專項資金,如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工程等資金,學校為一級預算單位的,參照《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扶貧項目實施單位)》(附件2)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學校項目負責人、扶貧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確認;學校為教育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參照《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扶貧項目實施單位)》(附件2)由教育部門、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扶貧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確認。
第十三條 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應組織聯簽各方,對扶貧個人資金實施定期監督檢查,對扶貧項目資金按項目實施進度進行監督檢查。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要將扶貧資金四聯簽落實情況形成文字說明,于每月3日前反饋給財政局。
第四章 監控缺失責任
第十四條 建立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協調機制,財政部門、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鄉鎮協調聯動,加強聯簽聯審工作,確保財政扶貧資金支付安全。
第十五條 對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職責內容,導致財政扶貧資金在支付環節上出現問題,按照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鄉鎮、村街兩委及相應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控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霸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相關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按本細則執行。
附件1 | |||||||||||
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樣表) | |||||||||||
(扶貧對象個人) | |||||||||||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 |||||||||||
扶貧資金(項目)名稱 | |||||||||||
扶貧資金(項目)金額 | 資金支付方式(轉賬或現金) | ||||||||||
1.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意見: | 2.鄉鎮意見: 鄉鎮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第 * 聯 | |||||||||
資金(項目)主管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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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兩委意見: | 4.村務監督委員會意見:
年 月 日 | 此聯由***留存 | |||||||||
負責人(簽字) | |||||||||||
村民委員會公章 | |||||||||||
年 月 日 | |||||||||||
說明:1.本表一式四聯,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鄉鎮、村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各一聯。 | |||||||||||
2.本表應附: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資金支付明細表,代理銀行提供的撥款明細回執單(代理業務清單)。 | |||||||||||
附件2 霸州市財政扶貧資金四方聯簽單(樣表) | |||||||||||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 |||||||||||
扶貧資金(項目)名稱 | |||||||||||
扶貧資金(項目)金額 | 資金支付方式(轉賬或現金) | ||||||||||
1.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意見: | 2.鄉鎮意見:
年 月 日 | 第 *聯 | |||||||||
資金(項目)主管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 |||||||||||
年 月 日 | |||||||||||
3.村兩委意見: | 4.扶貧項目實施單位: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主管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 此聯由***留存 | |||||||||
負責人(簽字) | |||||||||||
村民委員會公章 | |||||||||||
年 月 日 | |||||||||||
說明:本表一式四聯,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鄉鎮、村、扶貧項目實施單位各一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