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財政局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霸州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霸州市財政局
霸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霸州市農業局
霸州市林業局
市直有關部門、各鄉鎮(區、辦):
為貫徹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落實資金監管責任,根據《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8〕35號)、《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河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冀財農〔2017〕96號)、《河北省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暫行辦法》(冀財規〔2018〕1號)等上級文件政策,參照《廊坊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了《霸州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霸州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霸州市財政局 霸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霸州市發展改革局 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霸州市農業局 霸州市林業局
2018年9月10日
霸州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冀發〔2015〕27號)和《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堅決打贏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廊字〔2018〕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8號)、《河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河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冀財農〔2017〕96號)和《關于轉發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1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省財政補助和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本市開展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等相關的資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國有貧困農場扶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等。
以工代賑支出方向的資金按照《國家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41號)管理,少數民族發展支出方向的資金按照《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6〕18號)管理,國有貧困農場扶貧支出方向的資金按照《國有貧困農場財政扶貧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7〕347號)管理,國有貧困林場扶貧支出方向的資金按照《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5〕104號)管理,有關規定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8號)不一致的,執行財農〔2017〕8號。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扶貧對象,是指我市識別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村、貧困戶和貧困人口。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規范使用,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五條 堅持精準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統一,在精準識別扶貧對象的基礎上,把資金使用與建檔立卡結果相銜接,與脫貧成效相掛鉤,切實使資金惠及貧困戶和貧困人口。
第二章 資金安排
第六條 建立政府扶貧投入力度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機制。
市級扶貧、發改、民族、農業、林業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脫貧攻堅任務和中央、省補助情況等,按規定程序申報本部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預算。市財政局依據各主管部門提出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需求,依據財力可能提出預算安排意見,經法定程序批準后批復下達。
依據《河北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冀財農〔2017〕148號)中省對市、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的要求,市、縣兩級要根據財力情況和本地脫貧攻堅任務的要求,每年預算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并切實加大投入力度。
第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主要投向國家、省和我市確定的扶貧開發和脫貧工作重點鄉鎮(區、辦)、重點項目和重點人員。
第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要按照國家、省、市、縣的扶貧開發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結合各主管部門提出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需求,統籌考慮安排,同時與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出進度、績效評價結果等相結合。 每年資金分配與安排可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根據全市脫貧攻堅需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可安排一定數額用于全市重點扶貧工作、重點扶貧工程等。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九條 市扶貧、發改、民族、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脫貧攻堅任務,對中央、省下達(已直接明確縣級資金規模的除外)和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別按規定程序提出各支出方向資金的分配意見(計劃),財政局根據意見(計劃)情況向各主管部門下達資金,并由主管部門抄送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一)對中央、省下達(已直接明確縣級資金規模的除外)和本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除按規定提前下達部分外,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提前10日提出資金分配意見(計劃),財政局按時完成下達。
(二)對提前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提前下達資金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條 各主管部門要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收到上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文件后,應按規定時間將資金下達或安排到使用單位。
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文件后,應及時書面通知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及時從項目庫中選取項目,擬定資金使用計劃或分配方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執行。
結轉結余的中央、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及我市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范圍的,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按照上級統一要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資金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地脫貧攻堅任務需求自主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范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扶貧開發工作實際,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等方面,因地制宜、因戶施策確定。
第十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管理費用,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本級財政解決。項目管理費實行分賬管理,用于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支出。
各部門開展扶貧脫貧規劃編制、項目實施管理和資金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相關部門按市本級預算編制程序申報后,市財政局依據財力可能提出安排意見,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第十六條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原通過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于上述社會事業事項(“雨露計劃”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畢業后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對家庭給予扶貧助學補助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第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扶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統籌規范使用相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第十八條 創新資金使用機制。在不違反中央、省和我市相關政策前提下,可應結合本地實際,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充分調動相關主體參與積極性,撬動更多金融資本、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第五章 聯簽聯審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要準確把握財政扶貧資金支付聯簽聯審制度核心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聯簽聯審程序,科學制定財政扶貧資金支付監控細則。
各主管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到扶貧對象個人、扶貧項目實施單位的,應分別建立扶貧個人資金、扶貧項目資金聯簽聯審的“四聯簽”確認制度。
第二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到扶貧對象個人的,應由各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鄉鎮、村兩委、貧困群眾(經村支委會授權可由村委會委員或村務監督委員會代理)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并確認銀行卡是否發放到扶貧對象個人。
對不經過鄉鎮、直接支付到扶貧對象個人的專項資金,如直接補助給貧困學生的教育扶貧資金,學校為一級預算單位的,應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班主任、學生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確認;學校為市教育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應由市教育部門、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班主任、學生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確認。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付到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的,在支付每個扶貧項目的最終一筆資金時(不含質保金),應由市扶貧資金使用主管部門、鄉鎮、村級和扶貧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進行審簽確認。
對不經過鄉鎮、直接支付到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的專項資金,如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工程等資金,學校為一級預算單位的,應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學校項目負責人、扶貧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確認;學校為市教育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應由縣級教育部門、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學校財務部門負責人、扶貧項目實施(或施工)單位等四個方面的人員進行審簽確認。
第二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應組織聯簽各方,對扶貧個人資金實施定期監督檢查,對扶貧項目資金按項目實施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市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下達,加強資金監督。
(二)市扶貧、發改、民族、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和項目管理,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
第二十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依照職責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相關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資金使用單位承擔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具體落實到項目負責人。調整后用于扶貧項目的資金,按資金新的使用單位確定績效管理主體。
第二十六條 科學規范設置績效目標指標。
有關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在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單位預算時,根據中央、省和市預算編制規定和要求、脫貧攻堅規劃等,科學合理測算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預算需求,并分項設定資金績效目標。
績效目標應細化量化為績效指標,主要包括數量、質量、時效、成本,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指標。
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原則上不得納入預算項目庫和脫貧攻堅項目庫,不得申請相關預算。
市有關部門應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全市脫貧工作重點部署,會同扶貧、財政部門分項制定績效目標設定規范和目標指標參考體系,做好績效目標指標設定工作。
第二十七條 嚴格審核績效目標指標。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級財政部門規定的格式、時間、內容等要求,編報并正式提交本行業、本領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績效目標指標,并對設定依據、設定理由等逐項做出說明。
成立績效目標指標審核工作組,必要時可邀請第三方機構專家參與,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脫貧攻堅規劃等,對有關部門編報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具體包括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績效目標與脫貧目標的相關性、績效指標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與資金的匹配性等內容。
審核通過并安排預算的,相關部門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目標報送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審定,并編入本部門預算,依法予以公開。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安排相關預算。
第二十八條 按規定程序批復績效目標指標。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目標隨部門預算一同批復至有關部門。各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目標隨資金使用單位預算一同批復。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目標批復后,原則上不作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辦理。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及相關預算需要變更的,包括上級增加補助、本級調整預算安排等,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同步調整績效目標。
市財政部門,匯總本市已批復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目標,按照規定程序分別報送上級財政、扶貧部門備案。各主管部門匯總本部門、本單位已批復的分管行業、領域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目標,按規定程序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強化績效執行監控。
預算執行中,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目標執行監控機制,組織資金使用單位定期對預算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并定期向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報送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結果。實際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監控結果應用,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及時收回或暫緩撥付財政資金。
市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相關動態監控信息系統,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市財政部門負責將扶貧項目資金績效目標及指標嵌入系統,市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填報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并上傳相關證明資料。
第三十條 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年度預算執行終了,市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單位開展績效自評,填報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未完成目標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進措施,按照規定的時限、程序、內容和形式,將績效自評結果及時報送本級財政和扶貧部門。
市財政部門會同本級審計部門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績效自評結果進行抽查。
績效自評結果和抽查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改進管理、調整財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編入本級決算并依法予以公布。各主管部門應當將績效自評結果編入本部門決算并依法予以公布。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全面推行公開公示制度。推進政務公開,資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資金分配結果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主管部門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健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使用、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情況的信息公開機制,在本級政府、部門網站、報紙等新聞媒體公示當年審批的年度財政扶貧項目實施計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其中,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結果,必須在本級政府、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且公開公示信息保持長期公開狀態。
項目實施單位要利用公開欄(墻)、項目標志牌、會議及告示、扶貧手冊等形式,將本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收益對象、補助標準、補助環節、完成情況等,在項目實施地進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確保群眾的知情權,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公告公示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10天。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對扶貧對象給予補助,在所在村街進行公告、公示。
第三十三條 財政和各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配合審計、紀檢監察、檢察機關做好資金和項目的檢查、審計等工作。
為切實加強審計監督,完善長效監管機制,財政部門和各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審計部門備案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創新監管方式,探索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逐步實現監管口徑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認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第三十四條 建立完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社會監督機制。引導和鼓勵貧困群眾、第三方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構建常態化、多元化的監督體系。
(一)各主管部門在具體項目立項、實施過程管理、竣工驗收和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必須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貧困戶代表(不少于3名)、幫扶責任人或駐村干部。
(二)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進行績效評估、竣工結算(決算)審計等。
(三)市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應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公眾投訴舉報平臺,鼓勵社會公眾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對群眾投訴和舉報事項,原則上應在60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受理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或舉報群眾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扶貧、發改、民族、農業、林業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辦法,并報市財政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局、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出臺的相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執行本實施細則。
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8年9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