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霸州市國土資源局關于霸州市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及上市交易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實施意見
霸州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
霸州市國土資源局
霸州市國土資源局
關于霸州市區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及上市交易補交土地出讓價款的實施意見
霸國土資發〔2018〕166號
霸國土資發〔2018〕166號
為深化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及上市交易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依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號)等文件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及上市交易交納土地出讓價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原則和范圍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縣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之日起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原購房者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縣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自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原購房者可以申請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
一、原則和范圍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市、縣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自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之日起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原購房者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縣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自購房人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原購房者可以申請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
二、交納標準
(一)完善產權。2018年12月31日前,為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的購房者,自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按照滿5年時上一年度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33%交納土地出讓價款。2019年1月1日后為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的購房者,按辦理手續時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33%交納土地出讓價款。
(二)上市交易。原購房者申請為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33%交納土地出讓價款。實際成交價低于交易時上月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
(一)完善產權。2018年12月31日前,為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的購房者,自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按照滿5年時上一年度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33%交納土地出讓價款。2019年1月1日后為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的購房者,按辦理手續時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33%交納土地出讓價款。
(二)上市交易。原購房者申請為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按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與該經濟適用住房原購房價格差價的33%交納土地出讓價款。實際成交價低于交易時上月市統計部門公布的同區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的以統計部門數據為準。
三、辦理程序和申請材料
(一)原購房者申請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的,可持購房合同、房產證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申請,房產管理部門對其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出具準予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相關批準文件。原購房者申請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如離婚、法院判決及死亡等情況),還需繼承人(受贈人、受讓人)家庭持購房合同、房產證、公證書、法院判決等相關資料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產權變更申請,取得相關批準文件。(二)購買雙方持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相關批準文件、存量房轉讓合同(完善產權不需提供),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繳納土地出讓價款手續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出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通知單》并收繳土地出讓價款。
(三)購買雙方持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相關批準文件及《河北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向地稅部門申報完稅,取得地稅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四)購買雙方持準予上市交易或完善產權的相關批準文件、完稅證明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辦理房屋產權交易、不動產登記手續。
四、責任分工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準予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相關批準文件;地稅部門負責出具完稅證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并收繳土地出讓價款,并為購房者辦理不動產登記。
五、工作要求
為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降低成本,簡化操作程序,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撥土地的,只在同一小區內第一套房屋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時,房屋所有權人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定土地的有關權益和土地權益人的權利義務,其他各套房屋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時,只履行相應手續,不再重復簽訂合同。具體可按如下方式辦理:同一小區的首套房屋完善產權或上市交易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擬訂該房屋所在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宗地位置、面積、建筑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截止日期及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等,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繳納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中載明住戶姓名、交易日期、房屋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和權益、土地出讓金額等,注明其權利義務源于該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期限為70年,終止日期以該小區首戶申請辦理的日期為準。首套房屋的所有權人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交易時,所有權人簽收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通知單》,并繳清了土地出價款后,即可視為認定了該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注明其權利義務的《通知單》即可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權源文件。房屋所有權人申請不動產登記證書時,土地使用權類型由劃撥方式取得改為出讓方式取得。房產、地稅、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協調聯動,進一步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意識,以促進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完善產權及上市交易工作規范、高效、扎實、有序開展。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霸州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 霸州市國土資源局
2018年8月30日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