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霸州市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霸州市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霸州市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霸州市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
安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和《河北省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管理辦法》的精神,積極推進我省城鎮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棚戶區(以下簡稱棚戶區)包括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業棚戶區(危舊房)和國有墾區危房。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范圍。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要充分尊重棚戶區改造居民的意愿,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群眾利益。要依法履行公開、公示程序,確保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透明公正。
第四條 政府是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要明確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實施主體和責任部門,制定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政策,協調組織推進等工作。
第五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方式包括政府組織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源作為安置房和貨幣補償3種方式。
政府組織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戶區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組織有購房需求的棚戶區改造居民,通過政府搭建的服務平臺,自主購買存量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滿足其個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源作為安置房,是指政府通過集中采購方式,購買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戶區改造居民。
貨幣補償是指以貨幣形式一次性補償棚戶區改造居民。
第六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戶型合適的存量商品房,包括已經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期房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現房。
第七條 政府對棚戶區改造居民給予的補償內容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八條 城中村改造項目補償標準,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棚戶區改造的補償標準執行,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
第九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涉及的開發企業、購買安置房的棚戶區改造居民及轉讓存量房源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棚戶區改造各項稅費減免政策。
第二章 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實施貨幣化安置,要在政府批準的具體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對貨幣化安置方式、操作方法和具體措施等內容進行明確。
第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居民屬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時應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后仍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采用政府組織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方式進行安置的,可采取發放購房券的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政府組織棚戶區改造居民自主購買安置房流程:
(一)政府搭建主要面向棚戶區改造居民的服務平臺。
(二)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服務平臺管理部門提出房源登記申請,服務平臺管理部門受理后,在綜合考量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格、房屋質量和設施配套等因素基礎上提出審核意見。
(三)由服務平臺管理部門牽頭,通過公開招標、公開競價、競爭性談判和政策性優惠等措施,在經審核認為適宜作為安置房房源的項目中選擇合適房源。作為房源的商品房價格要低于該項目房地產市場銷售價格。
(四)鼓勵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投標,擴大棚戶區改造居民的選擇范圍。服務平臺管理部門不得設定歧視性條款限制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競爭。
(五)棚戶區改造居民按照協議確定的補償額度,從房屋征收部門領取同等價值的購房券,用于在服務平臺購買商品房。購房券額度高于所選購商品房價格的,棚戶區改造居民可以將超出的部分額度兌換貨幣;購房券額度低于所選購商品房價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戶區改造居民自行補足。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棚戶區改造居民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可持買賣合同及購房券到政府相關部門兌換貨幣。
第十四條 在服務平臺進行登記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項目征收補償需求,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
(二)房屋工程質量達到合格及以上等級;
(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四)基礎設施完備,周邊配套齊全;
(五)無抵押、凍結、查封和權屬糾紛等情況。
第十五條 采用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源方式進行安置的,補償協議生效后,房源提供單位按約定將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嚴禁接收未經驗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戶區改造居民的安置。
第十六條 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源流程:
(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行政區域內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情況和用房需求,向本級政府提出采購申請,明確申請購房規模、區位、戶型、標準、采購時間等。
(二)經政府對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審核批準后,房屋征收部門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確定房源和價格。
(三)房屋征收部門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房源購買意向協議。
(四)棚戶區改造項目補償協議生效后,房屋征收部門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并將購房合同、補償協議及政府采購等相關手續提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提供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
(二)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在近3年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無重大法律糾紛。
第十八條 貨幣補償流程:
(一)按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額度與獎勵額度,與棚戶區改造居民簽訂補償協議。
(二)棚戶區改造居民持補償協議到政府相關部門領取補償款。
第三章 資金來源
第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級安排的可用于貨幣化安置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本級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貨幣化安置的專項資金;
(三)通過其他途徑、方式籌集的資金。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棚戶區改造貸款中按規定可用于貨幣化安置的資金;通過特許經營等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為棚戶區及相關城市基礎設施進行的融資資金中按規定可用于貨幣化安置的資金等。
第二十條 政府要組織房管、建設、財政等相關部門,研究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一條 政府要將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及房屋征收、貨幣化安置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貨幣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貨幣化安置資金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并報上級政府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