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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住房保障公開專欄

霸州市住房保障公開專欄

關于印發《霸州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 發布時間:2012-09-14 11:21 瀏覽次數: 【字體:

霸政辦〔2011〕126號

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霸州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政府有關部門:

    《霸州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五屆二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下發之日起施行?,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霸州市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


    為健全機制,規范程序,建立穩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供應渠道,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供應,提高政府保障能力,依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冀政〔2011〕28號)和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廊政〔2011〕64號)精神,根據《廊坊市區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本細則所稱的商品住房項目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條 配建比例。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出讓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上的新建項目,須根據當年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量,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具體項目配建比例,由市住房保障、規劃、國土部門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條 產權歸屬。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對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移交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產權歸政府所有。

    對本細則實施之日前普通商品住房項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按照項目竣工當年市物價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回購,產權歸市政府所有。

    第四條 配建程序。市住房保障、規劃、國土部門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確定配建比例—→市國土局將配建比例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前置條件告知用地意向者—→確定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配建比例及征用要求)—→項目建設單位與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合同》—→市規劃局辦理用地規劃及工程規劃手續(注明配建要求)—→市發改局辦理立項手續—→市人防部門辦理防空地下室結建手續—→市建設局辦理施工手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與項目建設單位辦理交房手續。

    第五條 部門職責。市住房保障、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建設、物價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工作。

    1、市發展改革局:在項目核準或備案時,要嚴格審核項目是否按要求和標準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凡未按要求配建或配建內容與要求不符的,不予核準(備案)。[page]

    2、市城鄉規劃局:向市國土部門提供商品住房開發建設用地規劃條件時,要明確按一定比例(由市住房保障、規劃、國土部門共同確定具體配建比例等事項)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自出具規劃條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抄送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在核發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按照《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合同》的約定條款,對建設項目配建工作進行把關,并在規劃總平面圖及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中標明配建規模、套數、套型面積等控制要求,對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發許可證。

    3、市國土資源局:要根據規劃條件,把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寫入供地方案、公告公示、出讓文件中,明確告知用地意向者。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時,要依據規劃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建筑總面積、分攤的土地面積、套數、建成后由市政府無償回收的條件、保障性租賃住房與商品住房同步建設等約束性條款。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抄送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

    4、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負責確定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具體類型、建筑面積、套型面積、建設套數和比例等控制要求,簽訂配建合同,配建房屋產權辦理、住房移接、配租管理等工作。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開發建設單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起5個工作日內,須與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簽訂《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建合同》,約定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具體類型、建筑面積、套型面積、總套數、在項目中的具體位置(樓號、單元、樓層)等配建要求、征用約定、交接程序及違約處理等事項。

    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要嚴格審查開發建設單位報送的預售方案(附市規劃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并將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類型、套數、面積等內容標注清楚,登記備案。規劃設計方案確定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納入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范圍。未按批準方案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不得為該項目中的商品住房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5、市建設局:應按規劃局批準的配建面積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在進行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項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備案;同時要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優先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原則施工,按照統一質量標準進行質監、驗收,確保按期同時交付使用。

    6、市物價局:依據國家、省相關價格政策,負責制定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監督檢查租金標準落實情況。

    7、市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配建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及管理;負責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入進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租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庫,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六條 配建要求。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中: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配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應與該項目其它住房實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統一驗收,一并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配建項目應優先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七條 房屋接收。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接收房屋,并按有關規定負責登記、維護和分配使用等后期管理事宜。

    第八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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