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霸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霸政〔2009〕55號
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霸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直各部門:
《霸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十二月三十一日
霸州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關于完善和落實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若干意見》(冀政〔2007〕95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市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準入和退出的管理;市物價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價格管理;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資格認定;市司法、監察、財政、發改、公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和退出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價 格
第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采用經濟適用住房實物方式進行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指導價包括基準價格和樓層浮動比例。基準價格由開發建設單位測算,并提出書面定價申請,在銷售前報市物價部門,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市政府審批。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上浮幅度,由市物價部門在核定價格時確定,下浮幅度不限。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經確定公布或審批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時實行明碼標價,在銷售場所公布主管部門批準的價格及批準文號,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建設單位預收或代收的前期物業服務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和裝修損壞修復保證金等費用,須在購房價款之外另行收取,并將收取的項目、用途和標準予以公布。
第三章 申請和核準
第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核和公示制度。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5年以上且已組建家庭(含單親家庭或單身35周歲以上人員的單親家庭,結婚證、離婚證登記時間要滿一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確定的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0.8倍以下,且家庭總資產低于25萬元以下;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年薪、獎金(不包括公積金、保險等)所得;生產、投資、經營、承包、承租所得;勞動報酬及其它所得。
(三)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未享受過福利分房,未購買過經濟適用住房,未參加過集資建房。
(四)無房戶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無房戶是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沒有自有產權住房,沒有轉讓過私有住房,無商業門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辦理房產證的不屬無房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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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只能由一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組成人員作為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或其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的上級單位提出申請,重復申請視為無效。家庭成員是指:夫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雙亡,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依法確認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領取表格。符合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單位或其戶籍所在地居委會的上級單位領取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資料準備。申請人在如實填寫申請表后,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對其收入、享受政策住房等情況開具證明;從事生產、經營的(有工商營業執照的),由其生產、經營屬地稅務部門對其納稅與收入情況開具證明;屬無業的,由其戶籍所在地居委會開具無業證明;屬低保戶的,出具低保證明。提交資料包括申請表、家庭戶口簿、身份證、結婚或離婚證明、收入或無業證明、無房證明、租賃合同、現住房房主土地證或房產證、低保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各兩份。
(三)初審受理。各單位嚴格按照審核標準對申報資料進行認真審核。符合條件的當場受理,不符合條件或者資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并按規定時間將初審合格的申請資料進行匯總,統一上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四)復審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將各單位上報的所有申請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復審后統一公示,公示期為7天,將公示無異議的申請資料進行匯總。在公示中有異議的,由所在單位重新進行核查,并在5日內將核查情況上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
(五)查檔核準。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各單位申報的資料進行房產和土地查檔。
(六)分類公布。在完成公示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按最低收入家庭無房戶、低收入家庭無房戶、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進行統一分類、編號,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按規定時間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擔保書并交納3000元擔保金。在公示前3日內仍未按要求簽訂擔保書和交納擔保金的申請人視為自動放棄申請權利。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簽訂擔保書并交納擔保金后,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根據房源數量、銷售順序及符合條件家庭數量確定公開搖號方案。
第十一條 搖號程序。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房源總量和類別比例進行分類公開搖號,搖號前15日應向社會預告以下事項:
1.搖號的時間和地點;
2.房源的套數、戶型、面積、價格、位置等情況;
3.搖號中簽的比例和操作規程;
4.政府規定的其他事項。
搖號應公開進行,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公證部門現場公證,搖號結果應即時在現場公布,并在新聞媒體上發布。[page]
第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將中號家庭進行匯總,在霸州電視臺、《新霸州報》等媒體進行集中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接受群眾監督舉報。對存在異議的,進行重新審核,并在5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中號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挑選樓層、戶型、朝向、方位等。否則,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擔保金不予退回。
第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對中號家庭核實身份后,按所選定的購買方式向其核發《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準購家庭持準購證按規定時間到開發企業辦理購房手續。凡在30日內未辦結購房手續的,視其自動放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
第十五條 購房人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須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辦理產權登記。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市土地管理部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要分別在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上注明“劃撥土地”、“經濟適用住房”字樣。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不得受理交易轉移登記申請。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由市政府按原價格進行回購。滿5年后需要轉讓的,按屆時同地段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交納比例由市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又購買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按原價格收回所購經濟適用住房,安排給其他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六條 購房人所購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不得借住親戚朋友、不得改變房屋用途和結構、不得閑置3個月以上,否則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扣除擔保金,由市政府按原價予以回購。購房滿一年未違反有關規定的退回擔保金。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七條 申請人要如實申報,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取消住房保障資格,并由市政府按原價格收回所購住房,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不執行以上規定擅自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收回《經濟適用住房預售許可證》,所售房屋屬無效行為。
第十九條 市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檢查,依法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其他費用,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銷售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對舉報屬實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查部門要嚴格履行審查責任,對不履行審查責任,審查不細,把關不嚴,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