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農機購置補貼資金
一、政策依據
1.河北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2年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通知》(冀財農〔2021〕134號);
2.河北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22年中央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第二批)的通知》(冀財農〔2022〕58號);
3.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
4.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北省2021-2023 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冀農財發〔2021〕15號);
5.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霸州市2022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2022)34號)。
二、主管部門
霸州市農業農村局 霸州市財政局
三、補助對象
我市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四、補助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實行定額補貼。我市補貼范圍內各機具品目的主要分檔參數依據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主要分檔參數和省對部分品目參數和分檔進行優化結果確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具體補貼額嚴格按照河北省發布補貼額度的標準執行。
五、辦理流程
農機購置補貼政策按照“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方式實施。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1.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提供以下資料:
(1)購機者身份信息,個人身份證件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等信息;(2)購買信息,購買補貼機具稅控發票等信息;(3)機具信息,機具實物上的固定銘牌信息、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所對應機具的信息、牌證管理機具的行駛證信息等;(4)其他信息,購機者銀行卡(折)賬號、開戶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實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購機者、產銷企業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分別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驗公示信息。市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牌證管理機具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3.兌付補貼資金。市財政部門審核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因資金不足或加強監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告知購機者,并及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無法享受補貼的,可在下一個年度優先兌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