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關于貫徹落實計劃生育獎特扶補助資金的通知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補助資金
一、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
3、《河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社〔2015〕85)
4、《河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
具體規定(試行)》(冀人口發〔2005〕13號)
5、《河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有關具體問題的解釋》(冀衛規〔2020〕8號)
二、主管部門
霸州市衛生健康局
三、補助對象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獨生子女意外死亡現無子女家庭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前三個條件,年滿50周歲的提前納入。
四、補助標準
每人80元/月,年人均960元。
五、辦理流程
1.申請。
(1)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子女狀況證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屬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形成收養事實的,要具備以下條件:收養后戶口在一起;有村委會、村計生協會證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收養人送養人訂立的書面協議或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與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解除收養關系的證明。
(2)子女死亡且曾辦理過戶籍登記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注銷戶籍的證明,子女死亡但未曾辦理戶籍登記的,需提供公安部門或者醫院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經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核實的死亡證明。
(3)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書。喪偶的,須提供公安部門或者醫院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審核。本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審議并張榜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并公示;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市級、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抽查、復核。
3.審批。審核通過視同審批完成。
4.發放。按年度發放,由金融代理機構年底前發放完畢。
六、監督電話:7212772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補助資金
一、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決定(中發〔2015〕40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7號)
3、《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
體規定(試行)的通知》(冀人口發〔2008〕16號)
4、《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
通知(冀財社〔2015〕83號)
5、《廊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
助標準的通知》(〔2017〕63號)
6、廊坊市財政局、廊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關于提高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廊財社[2023]24號)。
二、主管部門
霸州市衛生健康局
三、補助對象
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四、補助標準
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父母860元/人/月、獨生子女死亡家庭1040元/人/元。
五、辦理流程
1.申請。
(1)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單位或村委會出具的子女狀況證明,近期免冠一寸照片。獨生子女傷殘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為三級以上。屬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形成收養事實的,要具備以下條件:收養后戶口在一起;有村委會、村計生協會證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收養人送養人訂立的書面協議或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
與子女解除收養關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解除收養關系的證明。
(2)子女死亡且曾辦理過戶籍登記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注銷戶籍的證明,子女死亡但未曾辦理戶籍登記的,需提供公安部門或者醫院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經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核實的死亡證明。
(3)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書。喪偶的,須提供公安部門或者醫院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
2.審核。本人提出申請;村(居)民委員會審議;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審核確認;市級、省級衛生健康部門抽查、復核。
3.審批。審核通過視同審批完成。
4.發放。按年度發放,由金融代理機構年底前發放完畢。
六、監督電話:7212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