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霸州市金融債務紓困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紓困基金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13〕85號)、《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霸州市城鎮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暫行)》、《霸州市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審批實施細則(暫行)補充規定》等文件中的規定和優惠政策。以破我市棚改推進瓶頸、解民生項目燃眉之急為著力點,制定該補充規定。
二、文件執行范圍和工作目標
文件執行范圍:各鄉鎮(區、辦),市直有關部門:
工作目標:紓困基金在發企業籌集資金“拿地”時給予紓困資金支持,暫定以棚改項目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60%為上限(此為上限,具體額度依實際為準)。
三、重要內容解讀
(一)政策措施
一是需要市政府政策支持,使紓困基金參與棚改工作的合規性上有據可依,有利于工作開展。二是補充修訂《霸州市金融債務紓困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三是根據紓困基金公司規程,制定相關協議范本和業務流程等。
(二)資金管理措施
一是各鄉鎮(區、辦)及村街負責棚改項目申請紓困基金的初審。二是住建局負責提供棚改項目核準開發企業名單。三是自規局負責對開發企業土地出讓金金額和拆遷安置補償費等撥付額度書面確認。四是財政部門負責資金封閉管理。五是紓困基金公司負責制定相關具體措施。六是紓困服務費用。七是合作銀行負責共管資金賬戶封閉運行的具體監管,確保風險可控。
(三)項目管理措施
市棚改辦、鄉鎮村街等職能單位,負責對開發企業首先建設“回遷安置房”承諾的監管,保證紓困優惠政策導向目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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