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霸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推動農村生產要素有序流動,發揮市場配置農村資源的作用,2020年6月30日,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霸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霸政辦〔2020〕1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的遵循原則、主要內容及出臺意義解讀如下:
一、遵循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全面梳理總結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成效,聚焦相關部門工作職責不清晰、監管措施不夠全等問題短板,提出了解決措施,同時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調整對《辦法》做出進一步完善。二是堅持落實落地。在全面對接中央政策要求的基礎上,結合我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現狀,對有關政策措施予以細化,對相關流程進行簡化,提高可操作性,滿足廣大農民、村集體、涉農企業的實際需求。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九條。
(一)總則。《總則》闡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以下統稱流轉交易中心)是經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為各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公共服務的公開市場,突出公益性,不以營利為目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規范”原則。明確了省、市、縣三級流轉交易中心各自職責。市流轉交易中心承擔全市信息化管理平臺建設、標準制定等工作,對市、縣流轉交易中心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負責全市農業類知識產權和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農村產權標的流轉交易活動;市、縣流轉交易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服務及市流轉交易中心交易標的的基礎服務工作。三級流轉交易中心實行交易平臺、信息發布、交易規則、收費標準、交易鑒證、檔案管理等“六統一”管理。
農村產權交易需要政府多個部門協調聯動,《辦法》明確要求有關部門要引導農村產權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流轉交易,協同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工作,并對相關流轉交易業務進行指導。
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工作職能及相關職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和監督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同時指導流轉交易中心設立鄉鎮工作站,負責政策宣傳、業務咨詢、材料審核等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流轉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依法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管理,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負責收集、整理、提交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及材料。
(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交易品種包括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業生產性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農村生物資產、水權、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十二類。每類農村產權有其特有的交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轉包、出租、入股、轉讓、抵押等,在流轉交易過程中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為規范農村集體權利主體交易行為,保障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按照相關政策要求,《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須通過流轉交易中心進行;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應通過流轉交易中心、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等公開市場進行。流轉交易中心組織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方式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交易規則要征求政府相關部門意見。
(三)交易程序。明確權利人可自己或委托代理辦理交易申請,申請交易時應提交的資料,需履行決策或審批程序提供決策或審批證明。明晰了流轉交易中心受理、審核、組織交易的服務程序,審核時間不超過5天,對審核未通過的要告知申請人,對交易主體資格沒有限制的直接發布信息、組織交易。要求流轉交易中心要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規范的交易合同,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向有關部門提供交易鑒證書等申請材料。對進行交易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收取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收取費用,收費標準要向社會公示。
(四)交易規范和監管。《辦法》提出,流轉交易中心應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規范、統一的格式文書,加強資金監管,對交易主體信用進行登記,推行“黑名單”制度。《辦法》對交易過程的糾紛提出了解決途徑,交易主體可通過協商、協調、仲裁、法院訴訟等途徑解決糾紛。《辦法》規定,農村集體資產和農村集體建設項目招標未進入流轉交易中心公開進行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責任,對認定為侵犯農村集體資產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前的審批環節及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行為的監管,以保障農村產權規范流轉和合法開發利用。
(五)附則。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三、出臺意義
(一)推動全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辦法》是全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指導性文件,《辦法》的出臺為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營造良好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環境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保障全市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性權益。通過公開、公正、規范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保證農村產權能夠自由、有序的流動,提高農村產權配置效率和效益,有效發掘各類農村產權的市場價值,進一步增加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性收入。
(三)有效促進我市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的應用。《辦法》的出臺是全市農村產權“流轉順暢”的長效制度保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是實現鄉村有效治理的良好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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