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試行)》的政策解讀
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防范和化解風險,妥善解決并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促進我市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推動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9〕45號)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80號)文件精神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二、文件執行范圍
各鄉鎮(區、辦)、市直有關部門。
三、重要內容解讀
一是補貼范圍、補貼對象和補貼條件。二是繳費年限和基準日的確定。本《意見》實施后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參保年齡計算以省政府下達征地批復文件之日為準。本《意見》實施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以批準本《意見》之日為基準日。三是補貼標準。參保補貼額=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100%×12%×補貼年限。四是參保方式。五是待遇計發。六是申報程序。七是資金籌集。八是有關政策銜接。九是社會保障費管理、監督和審核。十是職責分工。
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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