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直各部門: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防范和化解風險,妥善解決并完善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促進我市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推動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9〕45號)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80號)文件精神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補貼范圍、補貼對象和補貼條件
(一)補貼范圍
在霸州市行政區域內,由我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統一征收的土地范圍。
(二)保障對象及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戶。
2、被征地時,家庭成員年滿16周歲及以上(不含在校學生)。
3、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高于0.3畝。
4、出嫁女戶籍仍在霸州市區域內的,可以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保險。
5、大中專、大學畢業生由于升學戶口遷出本市,畢業后戶口落戶在公安部門集體戶的,已就業的按原渠道解決,未就業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享受相應的補貼。
6、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險的。
7、2013年至2019年政策空白期符合原參保條件的。
(三)不享受政府補貼的人員
1、未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
2、已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參保繳費且享受待遇的。
3、已享受政府征地參保補貼的被征地農民,再次征地時,不再享受政府征地參保補貼。
4、個人行為土地出租,按年享受租金的。
5、本《意見》實施時已死亡的被征地農民。
6、由于戶口轉移造成人均耕地不高于0.3畝的。
7、法律、法規規定不在范圍內的。
二、繳費年限和基準日的確定
本《意見》實施后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參保年齡計算以省政府下達征地批復文件之日為準(以下簡稱“基準日”)。本《意見》實施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以批準本《意見》之日為基準日。
三、補貼標準
參保補貼額=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100%×12%×補貼年限。
補貼年限的確定:截止到基準日,男年滿16至45周歲、女年滿16至40周歲(不含在校生),補貼年限為3年;男年滿46至50周歲、女年滿41至45周歲、補貼年限為5年;男年滿51周歲、女年滿46周歲及以上未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補貼年限為實際年齡減去男45 、女40;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享受15年的參保補貼。
已享受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被征地農民,享受參保補貼的年限按“補貼年限”減去“已享受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年限”計算。按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身份參保繳費并解除勞動關系的,按補貼年限減去在單位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險的。截止到基準日,已開始領取被征地養老補貼的,補貼年限按“補貼年限金額”減去“已領取被征地養老補貼金額”計算。未領取被征地養老補貼的,按本文確定的新的補貼辦法計算。2013年至2019年政策空白期符合原參保條件的,按本文確定的新的補貼辦法計算。
四、參保方式
參保繳費時,未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根據自身實際,自愿選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除已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并領取待遇的)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為每人建立“參保補貼賬戶”。按年度實行先繳后補,以社保經辦機構或者社保征繳機構開具的年度繳費憑證(即《稅收完稅證明》和《社會保險費申報表》)為依據報銷。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后,參保補貼仍有剩余的,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所有繳費年度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并領取待遇的,按照本《意見》確定參保補貼數額,并一次性支付給個人。征地組卷材料不作為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依據,只作為補貼依據。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補貼一次性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建立個人賬戶的,先建立個人賬戶。
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險的。截止到基準日,已開始領取被征地養老補貼的,參保補貼按本文規定計算,減去已領取部分其余并入個人賬戶;未領取被征地養老補貼的,參保補貼按本文規定計算。2013年至2019年政策空白期符合原參保條件的,參保補貼按本文規定計算。
五、待遇計發
被征地農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待遇領取條件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計發。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從參保補貼全部到賬的次月起,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加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全部補貼額除以計發月數。加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終身。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險并已開始領取被征地養老補貼的人員,按照本辦法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若低于原養老補貼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年滿60周歲及以上人員計發月數采取如下方案:
計發月數對照表
年齡 | 60 周歲 | 61 周歲 | 62 周歲 | 63 周歲 | 64 周歲 | 65 周歲 | 66 周歲 | 67 周歲 | 68 周歲 | 69 周歲 | ≥70 周歲 |
計發 月數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60周歲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照規定繼續繳費,直至達到待遇領取條件。被征地農民死亡后,其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依法繼承。
六、申報程序
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手續,逾期不再受理。
(一)被征地農民向村委會提交“個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并登記造冊;由所在鄉鎮(區、辦)核定,將人員名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等相關材料統一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初審后,并出具批地年限及批次(復印件)一同交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二)由所在鄉鎮(區、辦)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所在鄉鎮(區、辦)將人員名冊報市政府批準后交到市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待所需保險費全部劃入社保基金賬戶后,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達到退休條件的辦理退休手續。
七、資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被征地農民按照參加相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用地單位繳納社會保障費。市政府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報批前,按實際所需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補貼,原則上不得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個人。社會保障費計入征地成本,按照“誰用地、誰負擔”的原則征繳,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讓金中列支,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繳納。
社會保障費提取比例為區片價的10%,市政府應綜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農民參保資金需求等因素,本著滿足需要、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社保費不足時,由我市政府自行解決。
(三)風險基金。市政府依據國家規定的土地等別和相應的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標準,從土地出讓純收益中提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提取比例為4.032元/㎡,主要用于彌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不足部分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風險金在土地征收時即征即提。風險基金由市財政部門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風險基金不足的,由我市政府自行解決。
八、有關政策銜接
(一)2008年至2013年已在我市參加被征地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本《意見》參加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至2019年政策空白期符合原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本《意見》參加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
(二)被征地時,已在企業參保的,其繳費方式、資金渠道不變。已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依據本《意見》繼續參保、享受相應的補貼政策。已在企業參保但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依據本《意見》享受相應的補貼,按年度實行先繳后補。
(三)我市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關于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凡經核查屬于漏報人員,按本《意見》參保。
九、社會保障費管理、監督和審核
(一)市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預儲賬戶和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征地報批前,用地單位或市政府按照核定的額度,將社會保障費和風險金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預儲賬戶。征地未通過批準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退卷流程》提出退款申請,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將款項全額按原途徑退回指定賬戶,征地通過批準的,將社會保障費和風險金足額劃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財政專戶。
(三)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照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以市為單位統籌管理使用,專款專用,獨立核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截留、挪用、轉借或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政府部門、經辦機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造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或違規挪用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職責分工
(一)各鄉鎮(區、辦)負責本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人員身份的走訪、調查、確認及公示工作,配合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做好被征地農民認定工作。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社會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征地項目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措施,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負責擬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被征地農民保障基金籌集和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負責核收征地社會保障費、風險金;負責組織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登記、待遇發放以及各種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工作。
(三)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查,建設單位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納入用地費用中并列入概算總投資。
(四)財政部門設立預儲賬戶,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財政專戶和風險基金專戶的管理,根據需要及時撥付相關資金。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用地審查、被征地農民的調查登記、落實征地補償費用和征地組卷報批工作;負責提供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相關的數據,配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審查關。
(六)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各部門履行及資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違紀問題的,移交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本《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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