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已經八屆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 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規定
第一條 為健全本市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規范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行為,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等有關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以下統稱決策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司法局(以下統稱決策機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決策機關依據法定職權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
?。ㄒ唬┲贫ㄓ嘘P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ǘ┲贫ń洕蜕鐣l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ㄋ模Q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ㄎ澹Q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策機關應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目錄、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在完成決策動議、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經本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初審、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材料報送決策機關。
第六條 承辦單位向決策機關報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及其說明,說明應包括履行決策程序的情況;
?。ǘ┯嘘P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意見處理情況和理由的說明;
(四)專家論證意見、意見處理情況和理由的說明;
?。ㄎ澹╋L險評估情況及有關材料;
(六)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初審意見,涉及其他單位重要職責的,還應提交相關單位的意見;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承辦單位應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由決策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八條 決策機關法制機構按照決策機關批辦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機關法制機構應自收到批辦意見和相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
決策機關法制機構審查過程中發現承辦單位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應一次性告知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補送。補送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Q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ǘQ策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ㄋ模Q策機關要求審查的其他事項或者決策機關法制機構認為需要進行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采取補充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協調會、組織專家論證、實地調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進行,但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決策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的作用。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應出具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稱;
?。ǘ┟鞔_提出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是否合法;
(三)發現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風險的,應說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見。
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 上級決策機關應加強對下級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機關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應對突發事件、政府規章制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