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霸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直各有關部門:
《霸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已經八屆霸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霸州市節約用水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促進節約用水,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河北省全社會節約用水若干規定》《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可按本辦法給予獎勵或補貼。因生產、生活用水規模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減少用水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第三條 節約用水獎勵包括節水型單位(企業)獎和節水先進個人獎。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企業),授予節水型單位(企業)獎:
(一)按下達計劃用水指標落實到基層單位,實際取水量低于計劃用水指標且單位產品取水量低于省行業用水定額先進值的;
(二)有健全的用水制度、準確的計量手段、科學的節水措施,并有專人負責節水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有關節水統計報表上報的;
(三)獲得市級及以上“節水型單位(企業)”稱號或取得顯著節水成效的;
(四)企業產品應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1年本)》鼓勵類產業的;
(五)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的單位(企業)完成水平衡測試,落實節水整改項目,取得較好節水效果的;
(六)積極實施雨水收集利用或工業廢水處理后重復利用等節水工程項目,并取得顯著節水成效的;
(七)使用非常規水資源和地表水作為水源的單位(企業)。
注:前四項內容為評選的必備條件。
第五條 個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授予“節水先進個人獎”:
(一)在節水宣傳、管理方面有突出表現的;
(二)對嚴重浪費水資源行為予以舉報、制止并查有實據的;
(三)在研制、生產和推廣應用節水技術、工藝、產品、器具等方面成績突出的;
(四)在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五)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節水先進單位:按照最高10萬元/個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節水先進個人:按照最高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七條 節水先進單位(企業)獎勵資金用于節水技術改造、節水器具更換、節水宣傳等。
第八條 評選程序
(一)單位、企業、居民小區或者個人于每年6月份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獎勵,并提供申報材料;
(二)成立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研究和確定年度節約用水獎勵名額與標準,并根據申報主體提供的材料進行評審,確定入選名單;
(三)入選名單確定后,節約用水獎勵評審委員會按照下列程序組織評選:
1.現場核實:組織人員對入選單位(企業)或者個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確定初步獲獎名單;
2.公示: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初步獲獎名單在官方網站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3.審定:經專家評審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處理完畢后,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4.公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最終獲獎名單在官方網站進行公布。
第九條 參評單位(企業)、居民小區、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評資格;已獲得獎勵的,撤銷獎項并收回所發獎金,5年內取消其節水先進參評資格。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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