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霸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十項措施》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直相關部門:
《霸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十項措施》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0日
霸州市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十項措施
一、總體目標要求
按照《關于治理房地產開發領域違法建設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的若干意見》(冀政辦[2019]60號)文件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建立健全房地產違法開發建設防控治理長效機制,對違法開發建設“零容忍”,織密第一時間發現、制止、查處制度網絡,嚴格執法,堅決根治房地產開發違法違規建設、銷售“屢禁不止”“循環整治”的頑疾,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我市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二、構建防控體系
(一)統一防控范圍。將我市轄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所有用于銷售的居住、商業、旅游、教育、養老等類項目(包括城中村改造等),統一納入房地產開發項目違法建設防控范圍,對各類開發建設行為中存在的違法占地、違法建設、違法預售等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杜絕隱患。
(二)嚴密巡查監管。各鄉鎮(區、辦)要堅持“守土有責”,負責組織好本轄區范圍內的日常巡查工作,在第一時間發現并制止違法開發建設,其他部門做好本部門的巡查檢查,根據實際進度向有管轄權和執法職能的部門上報,并立即予以聯合查處。
三、健全監管措施
(三)落實部門責任。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聯防聯控,協調配合,明確專門科室做好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未取得建設用地手續、用地規劃許可手續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置和行政處罰;住建部門對未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商品房預(銷)售許可或違反許可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置和行政處罰;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對工程規劃許可或違反許可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置或處罰;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非法、虛假廣告宣傳,未實行明碼標價或標價不全不規范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稅務部門對涉及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置和行政處罰;公安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詐騙和采取暴力手段阻礙執法、涉黑涉惡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
(四)搭建信息平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區、辦),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協調配合、構建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執法有序、運行高效的聯動機制。住建部門提供房地產項目信息,會同其他部門收集匯總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階段的核準、備案手續,用地階段的土地使用手續和規劃條件,規劃階段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階段的施工許可,預售階段的商品房預售許可,驗收階段的竣工驗收備案等許可信息,各單位明確專人負責每周一次的信息報送,由住建部門收集整理后通過《霸州發布》定期向社會發布合法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情況,提醒群眾不要購買違法建設的房屋。
(五)強化預防措施。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城管、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各鄉鎮(區、辦)要定期巡查檢查,實行首查負責制,項目所在地村街(社區、居委會)要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違法占地、違法施工和違法銷售等問題),第一時間通報給所屬鄉鎮(區、辦),各鄉鎮(區、辦)要在2個工作日內就該線索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部門核實該項目的用地、規劃、施工等手續,如涉嫌違法違規,按照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組織查處。
(六)規范營銷行為。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經紀的機構須依法成立,領取營業執照并按規定進行備案后方可經營。銷售場所必須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備案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預(銷)售許可證、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購房風險提示、全面取消電商費等內容公布上墻,接受監督。樓盤信息、銷控表、一房一價、各部門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必須在銷售場所公開展示,方便購房者查詢。
四、依法查處懲戒
(七)加大處罰力度。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執法銜接和配合,對房地產開發中發現的未取得土地、規劃、施工、預售手續的各類違法行為要依法實施頂格裁量、嚴厲處罰,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開發企業,凡擅自轉讓開發項目的一律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倍罰款;超越資質或無資質開發的一律依法處以10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有資質的一律依法吊銷資質證書,抄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未取得用地批準手續、規劃許可或違反許可規定建設的一律依法填平基坑、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或其他設施,恢復原狀并按《河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上限進行罰款;未取得規劃許可或違反許可規定建設的一律處建設工程造價10%罰款,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
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的一律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的罰款。施工圖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未實行監理或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擅自開工或未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施工的一律依法處以50萬元罰款;開發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受到處罰的,一律依法按單位罰款額的10%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對施工企業,凡在開發企業獲得得施工許可前擅自開工建設的一律依法處以3萬元罰款,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施工的一律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加處50萬元罰款。
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收取或變相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的一律依法處以3萬元罰款,屬擅自預售商品房的一律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已收預付款1%的罰款;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凡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一律依法處以3萬元罰款。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凡為違法項目銷售(或以認籌方式銷售)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的,應罰款的一律依法從重裁量處罰。
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對違法行為加大行政處罰的同時,對涉嫌刑事犯罪的違法企業和當事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完善懲戒機制。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行政審批、城管等有關部門,要健全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將違法開發企業以及為違法項目提供服務的建筑施工、商砼生產、渣土運輸、中介服務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記入“黑名單”,并通過官方媒體“霸州發布”等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實行嚴厲的聯合懲戒,凡記入“黑名單”的企業和人員,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一律實施不低于5年的市場禁入措施。對開發企業,投資項目審批部門不予核準、備案新項目,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限制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受理資質升級,住建部門不予受理行業評優評先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施工企業行政審批部門不予受理資質增項、升級,住建部門不予受理行業評優評先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商砼生產、渣土運輸企業,住建、城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取消網簽資格。在市場禁入期內,凡記入“黑名單”的個人依法不得擔任開發、施工、設計、監理等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有執業資格的一律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對涉嫌炒房人員,一旦鎖定證據,一并列入我市炒房客黑名單。
(九)強化執紀問責。對新發生的違法項目,要倒查監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的責任,嚴肅問責,決不手軟。對在日常監管工作中不受理群眾投訴舉報、不及時移交違法線索、不及時制止違法建設,對違法建設行為避重就輕、隨意減輕處罰或不記入“黑名單”或干預、插手項目開發的黨員領導干部,以及從事違法建設或為違法項目提供設計、施工、監理渣土運輸等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中的負有責任的黨員干部,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對落實屬地主體責任不到位的,要啟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問責機制。
(十)加強輿論宣傳。每月在官方媒體“霸州發布”等平臺,公布房地產開發、中介經紀機構及其建設、銷售項目的黑、紅名單,在各媒體對違法建設行為曝光,加強對違法建設行為處罰結果的跟蹤報道,形成警示和震懾作用,引導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抵制違法建設,營造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社會氛圍,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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