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關于繼續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為繼續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現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辦理經營主體登記,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房產、土地,是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行政辦公區、生活區,以及商業餐飲娛樂等非直接為農產品交易提供服務的房產、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優惠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載有房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租賃協議、房產土地用途證明等資料留存備查。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