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落實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解讀
關于《河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落實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推進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支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有關政策,經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聯合印發《河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 關于進一步落實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通知》出臺的主要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減稅降費決策部署,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財政部、稅務總局、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印發了《公告》,明確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2萬元(每戶每年)的限額標準扣減當年應繳稅費;企業招用退役士兵的,按0.6萬元(每人每年)的定額標準扣減當年應繳稅費,限額標準和定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50%。明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和定額標準。為確保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便利享受減免優惠政策,經省政府同意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印發《通知》。
二、我省稅額減征幅度
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限額標準上浮20%(2.4萬元)扣減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按定額標準上浮50%(0.9萬元)扣減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享受政策的重點群體范圍、執行期限、計算標準等其他要求仍按《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
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
四、政策期限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