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救災重建稅費優惠政策問答
支持救災重建稅費優惠政策問答
1.問: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后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答:可以抵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可以直接抵扣。
2.問:納稅人受災后,獲得的保險賠付需要繳增值稅嗎?
答:不需要。《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明確,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為不征收增值稅項目,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3.問:救災救濟糧可以免征增值稅嗎?
答:可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中明確,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4.問:納稅人受洪澇災害影響遭受的損失,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扣除額多少?
答: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包括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具體計算上,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之后的余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問:災后重建期間,個人取得的哪些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取得的救濟金、保險賠款、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6.問:遭受自然災害的個人,我省在所得稅方面有優惠政策嗎?具體規定是什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授權,省政府研究確定,我省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個人,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執行上,是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受災情況,確定減征幅度,減征的個人所得稅是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且最高不超過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減征期限一般為遭受災害、造成損失的當年。
7.問:個體工商戶因災受損,是否可以享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8.問:企業和個人用于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公益性捐贈有什么稅收優惠政策?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企業和個人用于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中,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將其所得對災區的災后恢復重建的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9.問:企業和個人享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方式有要求嗎?
答:企業或個人應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并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后,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問:汽車因為洪水災害而報廢或滅失的,有什么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退還當年剩余月份的車船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11.問:房屋因遭受洪澇災害致倒塌、損毀,而滅失的,重新購房或建房是不是可以不交契稅?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授權,以及《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并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也就是說原來的房子因災損害不存在了、報廢了,再重新購房或建房辦理產權登記時可以免征契稅。
12.問:災區損壞房屋房產稅減免有什么具體規定?
答:可申請減免房產稅,具體分三種情況。一是困難減免稅方面,災區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二是不能居住的危房減免稅方面,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不能居住和使用的房屋以及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三是大修后可以繼續居住使用的房屋減免稅方面,經有關部門鑒定,房屋需要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可免征房產稅。
13.問:因洪澇災害怎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可以申請困難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明確,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市、區)稅務機關受理。因此,因自然災害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根據要求準備相關資料,可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
14.問: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可以減征資源稅嗎?
答:可以。《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稅務局關于資源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0〕39號)對河北境內的資源稅減征免征政策作了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額的20%減征資源稅,但減免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單戶企業損失額在100萬(含)以下的,授權省稅務局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100萬至300萬(含)之間的,授權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15.問: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在繳納非稅收入方面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或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
根據《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殘疾人聯合會中國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河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財稅〔2016〕40號),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向本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6.問:納稅人因洪澇災害財產損失較大,資金周轉緊張,按期申報、繳納稅款確實困難,可以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嗎?
答: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一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二是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