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
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
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 減免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3 年第 10 號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現就延續和優 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購置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 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 額不超過 3 萬元;對購置日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 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 1.5 萬元。 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 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 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 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 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 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 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 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 多不超過 9 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二、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 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 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 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 服務。 三、為加強和規范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 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 布后,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 減免政策。 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或進 口新能源汽車經銷商(以下簡稱汽車企業)在上傳《機動車整車 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機動車《車輛電子信息單》(以下簡稱車輛 電子信息)時,在“是否符合減免車輛購置稅條件”字段標注“是” (即減免稅標識);對已列入《目錄》的“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 還應在“是否為‘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字段標注“是”(即換電模 式標識)。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汽車企業上傳的車輛電子信息中的 減免稅標識和換電模式標識進行校驗,并將通過校驗的信息傳送 至稅務總局。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校驗后的減免稅標識、 換電模式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 購置稅減免稅手續。 四、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銷 售方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 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 施細則予以處理。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