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災后恢復重建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支持災后恢復重建稅費優惠政策匯編
一、增值稅
(一)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稱的非正常損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以下因非正常損失的項目不得抵扣: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政策案例】某企業遭遇自然災害,廠房內部的原材料損毀,價值金額10萬元,運輸該筆原材料支付運費金額1萬元,則對應的進項稅額10*0.13+1*0.09=1.39萬元,均可以抵扣,無需做進項稅額轉出。
(二)保險賠付不征收增值稅
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為不征收增值稅項目。
(三)救濟救災糧免征增值稅
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四條;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八條;
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 )第一條第二項;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第二條第二項。
二、企業所得稅
(一)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政策案例】某企業遭遇自然災害,造成原材料及產成品部分損毀,經專業技術鑒定計算損失金額為500萬元,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該企業截至目前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已繳納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元,一次性扣除后應納稅所得額為0元,應繳稅額為0元,前期繳納的125萬元可在次年匯算清繳期間辦理退稅。
(二)公益性捐贈限額稅前扣除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第五項、第五條第三項;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第一條第一款。
三、個人所得稅
(一)救濟金和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救濟金、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二)自然災害造成損失減征個人所得稅
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河北省規定: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受災情況,確定減征幅度,其減征個人所得稅應當是扣除保險賠款后的實際損失,且最高不超過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款的80%,減征期限一般為遭受災害,造成損失的當年。
(三)個體工商戶損失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四)公益性捐贈限額稅前扣除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3.《河北省個人所得稅減征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99號公布,2002年第16號、2019年第11號修正);
4.《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公布);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一條第一款。
四、契稅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免征契稅。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
河北省規定: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第三條。
五、車船稅
(一)對報廢和滅失車船的納稅人退還車船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憑證,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二)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規定: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
河北省規定: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稅務機關提出減稅或者免稅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四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九條;
3.《河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河北省政府令2011年12月29日第15號公布,2020年第2號修正)第五條。
六、房產稅
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減免房產稅。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河北省規定:對個別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號)依法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2.《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號);
3.《河北省房產稅實施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1986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第10號、2020年第2號修正)。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納稅有困難的納稅人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河北省規定: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給予困難減免稅)。
【政策案例】某企業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在提供受災、受損材料等有關資料后申請減免當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該企業占地1000平米,稅額為6元/平米/年,全年應繳稅額1000*6=6000元,分別在3、6、9、12月分期繳納,每期繳納1500元。申請減免后,下半年的稅款無需繳納,上半年已繳納的稅款可辦理退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2.《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八、資源稅
對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納稅人減免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河北省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可以按照實際損失額的20%減征資源稅,但減免額最高不超過其遭受重大損失當年資源稅應納稅額。單戶企業損失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由省政府授權省稅務局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100萬元至300萬元(含)之間的,由省政府授權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核準后執行減免政策;損失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省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2.《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河北省資源稅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第三條第三項。
九、社會保險費
對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暫緩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暫緩繳納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暫緩繳費期間,免收滯納金。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政策依據】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二十一條。
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對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規定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政策依據】
1.《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印發)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2.《河北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冀財稅〔2016〕40號印發)第十八條。
十一、延期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十二、延期繳納稅款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