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文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三部門發文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實施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2023年第34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加快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將《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第一條中的“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調整為“對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二、其他規定仍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號相關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