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稅費優惠政策清單
2023年稅費優惠政策清單
(2023年04月03日)
目錄
一、2023年新出臺政策(9)............................................ 3
1.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額政策.................................................................... 3
2. 階段性減征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3
3. 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3
4.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4
5.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 4
6.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
7.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5
8.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6
9.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階段性減免政策................................................................ 6
二、2023年階段性有效政策(32項)............................... 7
10. 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 7
11. 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 7
12. 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并擴大適用范圍................................... 7
13. 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 8
14. 延續施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 9
15. 延續施行個稅匯算清繳政策....................................................................... 10
16.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等政策...................... 10
17. 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 11
18. 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11
19. 符合條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12
20. 符合條件的城市公交、客運、軌道交通運營用地暫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2
21.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3
22. 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 13
23. 國家儲備商品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4
24. 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4
25. 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 14
26. 減免地方性車輛通行費............................................................................ 15
27. 延續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減免政策. 16
28. 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政策.............................................................................. 16
29. 對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免征、減征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 17
30. 重點群體等創業就業稅費優惠................................................................... 17
31.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18
32. 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18
33. 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19
34.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20
35. 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捐贈扶貧貨物暫免征增值稅....................................... 21
36. 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21
37. 減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22
38. 減半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22
39.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稅收優惠................. 23
40. 實施高速公路貨車差異化收費................................................................... 24
41. 實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車差異化收費............................................................ 25
三、2019年以來長期有效政策(25項).......................... 25
42. 加大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力度.............................................. 25
43. 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26
44. 批發和零售業等7個行業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26
46. 將不動產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 27
47.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28
48. 個人所得稅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28
49. 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28
50. 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29
51. 對個人或企業投資者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29
52.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30
53. 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30
54. 公益性捐贈稅前結轉扣除政策................................................................... 30
55. 降低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31
56. 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31
57. 部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31
58. 暫停征財政票據工本費.............................................................................. 32
59. 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 32
60. 降低摩托車號牌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33
61. 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33
63. 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 34
64. 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證件收費................................................................ 34
65.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34
66. 降低疾控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收費標準.................................... 35
2023年新出臺政策(9)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額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階段性減征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進項稅額加計抵減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業包括文化體育、教育醫療、旅游娛樂、餐飲住宿、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符合規定的,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享受主體】
繳納失業保險的單位和參保個人
【優惠內容】
延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為1%政策至2024年12月31日(單位費率0.7%、個人費率0.3%)。
【政策依據】
《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冀人社規〔2022〕7號)
2023年國務院常務會議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階段性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第98號)
《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2023年階段性有效政策(32項)
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加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
【享受主體】
符合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并擴大適用范圍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50%的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2〕9號)
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
【享受主體】
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以及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
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對餐飲、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企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上述行業中以單位方式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單位,參照企業辦法緩繳。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企業應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繳義務。
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各類靈活就業人員,2022年繳納費款有困難的,可自愿暫緩繳費,2022年未繳費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進行補繳,繳費基數在2023年當地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6月。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緩繳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間,企業可申請不同期限的緩繳。已繳納所屬期為2022年4月費款的企業,可從5月起申請緩繳,緩繳月份相應順延一個月,也可以申請退回4月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受疫情影響嚴重地區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的所有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可申請緩繳三項社保費單位繳費部分,緩繳實施期限到2022年底,期間免收滯納金。
【政策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3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16號)
《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冀人社規[2022]7號)
《關于特困行業階段性實施緩繳企業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冀人社規[2022]8號)
延續施行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數額,按照稅率表單獨計算納稅。
(2)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單獨計稅等優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延續施行個稅匯算清繳政策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繼續對年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補稅或年度匯算補稅額不超過400元的免予補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等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孵化服務增值稅,對其自用及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初創科技型企業按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等稅費。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3年內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等稅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河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19〕2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河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關于延續執行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2〕6號
符合條件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符合條件的城市公交、客運、軌道交通運營用地暫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運營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場站、道路客運場站、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
【優惠內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印花稅
【享受主體】
高校學生公寓經營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國家儲備商品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主體】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部分國家商品儲備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8號)
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 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
【享受主體】
生產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進入醫療器械應急審批程序并與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相關的防控產品,免征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對進入藥品特別審批程序、治療和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的藥品,免征藥品注冊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免征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注冊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
《關于延長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 (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公告2022年第5號)
減免地方性車輛通行費
【享受主體】
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省內客運班線車輛(含機場直通車)和省際客運班線中與我省對開的外省(市、區)籍客運車輛,通行普通收費公路每月超過30次(含)、通行高速公路每月超過30次(含)或4000公里(含)的,享受通行費50%優惠政策;對在我省收費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費公路)行駛的國際標準集裝箱車輛,享受通行費30%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延續地方性車輛通行費減免政策的通知》 (冀交財〔2021〕468號)
延續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轉制為企業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支持文化企業發展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電影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7號)
對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免征、減征增值稅、所得稅、契稅等
【享受主體】
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不動產登記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社會福利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重點群體等創業就業稅費優惠
【享受主體】
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等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44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據】
(1)《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財稅〔2019〕22號)
(2)河北省財政廳等四部門《關于延長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21〕40號)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舊車減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由原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改為減按0.5%征收增值稅,并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0.5%)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延續實施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
【享受主體】
購置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列入《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目錄》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 年第17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延續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 年第27號)
延續實施支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戶提供普惠金融服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 通知》(財稅〔2017〕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中規定于2019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2)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4)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5)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6)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7)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
【優惠內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捐贈扶貧貨物暫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鄉村振興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部分政府性基金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2019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將《財政部關于印發〈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17號)第八條規定的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降低50%。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減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享受主體】
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對中小學、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的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費,減半征收。
自2021年11月9日起,單次申報檢驗電梯臺數多余3臺的,不再收取遠程費。
【政策依據】
《河北省發改委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完善我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冀發改公價〔2021〕769號 )
《河北省發改委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我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收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冀發改公價〔2021〕1535號)
減半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各種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和高爾夫球、臺球、保齡球等娛樂場所,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紙、刊物等廣告媒介單位以及戶外廣告經營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政策依據】
《河北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冀財稅〔2019〕40號)
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優惠內容】
(1)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征契稅。
(4)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產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執行: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政策依據】
《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
實施高速公路貨車差異化收費
【享受主體】
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一)對通行我省宣大高速等17條段高速公路的1類貨車(含專項作業車,下同)給予通行費13%優惠,通行我省張承高速張家口至崇禮段等39條段高速公路的1類貨車給予通行費25%優惠,通行我省京秦高速大安鎮(津冀界)至平安城段等23條高速公路的1類貨車給予通行費20%優惠,各路段優惠幅度詳見文件。(二)對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2類貨車給予通行費5%優惠;對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3類貨車給予通行費5%優惠;對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5類貨車給予通行費17%優惠;對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6類貨車給予通行費13%優惠。(三)對辦理大件運輸許可的7軸及以上大件運輸車輛在通行我省高速公路時,給予通行費51%優惠。
【政策依據】
《河北省交通廳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實施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的通知》(冀交財[2022]529號 )
實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車差異化收費
【享受主體】
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周的周五12:00至周日20:00,對行駛我省聯網收費高速公路并駛出省內收費站,且安裝使用ETC的旅游包車給予通行費100%優惠。
【政策依據】
《河北省交通運輸廳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實施周末高速公路客車差異化收費的通知》(冀交財[2023]102號)
年以來長期有效政策(25項)
加大制造業等行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力度
【享受主體】
“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6個行業企業(以下簡稱“制造業等行業”),購買使用進口煤炭的燃煤發電企業。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中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3)符合條件的制造業等行業大型企業,可以自2022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持續加快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切實落實煤炭發電企業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做好電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財稅﹝2022﹞25號)
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3歲以下嬰幼兒的父母或監護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政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批發和零售業等7個行業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企業(以下稱批發零售業等行業,含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1)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批發零售等行業企業,可以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
. 降低增值稅稅率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
(2)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原適用16%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6%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0%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為9%。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將不動產分兩年抵扣改為一次性全額抵扣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納入進項稅額抵扣范圍
【享受主體】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個人所得稅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享受主體】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個稅免征額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礎上,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享受主體】
制造業領域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稅〔2014〕75號和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
對個人或企業投資者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三年內轉讓創新企業CDR的個人或企業投資者
【優惠內容】
自試點開始之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中國存托憑證)取得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增值稅,三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轉讓創新企業CDR取得的差價所得和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轉讓股票差價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紅利所得政策規定征免企業所得稅,按金融商品轉讓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托憑證試點階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52號)
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永續債發行方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政策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
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
【享受主體】
出口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具體產品清單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附件《提高出口退稅率的產品清單》。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公益性捐贈稅前結轉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通過社會公益性社會組織或政府部門發生公益性捐贈的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業或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準予按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
降低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享受主體】
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率降至16%;調整繳費基數使用的平均工資口徑,由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調整為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政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障費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實施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9〕38號)
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減免不動產登記費,調整專利收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5號)
部分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享受主體】
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7月28日起,對經批準占用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
【政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多渠道靈活就業的意見》 (國辦發﹝2020﹞27號)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涉及靈活就業行政事業性收費落實工作的通知》(財辦稅﹝2020﹞13號)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費的通知》(冀財非稅﹝2020﹞13號)
暫停征財政票據工本費
【享受主體】
領用財政票據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從2021年1月1日起暫停征財政票據工本費。
【政策依據】
《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落實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的通知》(冀財非稅﹝2020﹞22號)
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
【享受主體】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的單位
【優惠內容】
自2019年8月26日起,防護等級6B級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繳納,設區市收費標準每平方米由1620元降為1500元,縣(市)收費標準每平方米由1170元降為1000元。
【政策依據】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關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冀發改價格〔2019〕1188號)
《河北省發展改革委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防辦關于核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冀發改公價【2022】1449號)
降低摩托車號牌工本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享受主體】
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降低摩托車(包括普通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教練摩托車、使館摩托車、領館摩托車)號牌工本費、往來臺灣通行證(電子)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補辦)收費標準。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
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享受主體】
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政策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
取消港口建設費
【享受主體】
港口建設費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設費。以前年度欠繳的港口建設費,相關執收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及時清算,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取消港口建設費和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1年第8號)
調整民航發展基金有關政策
【享受主體】
民航發展基金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將航空公司應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降低50%的基礎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據】
2021年第8號)
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證件收費
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護照加注收費,免征港澳流動漁船內地漁工、珠澳小額貿易人員和深圳過境耕作人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收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關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證件收費的公告》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號)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優惠內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動產登記費。對確因地質條件等原因無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易地扶貧搬遷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53號
降低疾控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收費標準
【享受主體】
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的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2年6月7日起,將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的最高限價由每人份19.7元調整為16元;5人混檢和10人混檢,最高限價統一仍為每人份3.4元。
【政策依據】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降低疾控機構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冀發改公價[2022]72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