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執行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廊坊市執行的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 ||||||
序號 | 部門 | 項目序號 | 項目名稱 | 資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據 | 收費標準 |
一 | 外交部門 | |||||
1 | 認證費(含加急)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 | 商業文件認證費100元/份 民事類證書50元/證 認證加急費50元/證(份) | ||
2 | 簽證費 | |||||
(1)代辦外國簽證(含加急,限于各國家機關收取的)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綜〔2003〕45號,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冀價行費字[1999]第29號,冀價行費[2005]50號 | 詳見文件 | |||
(2)代填外國簽證申請表(限于國家機關)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綜〔2003〕45號,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冀價行費字[1999]第29號,冀價行費[2005]50號 | 詳見文件 | |||
3 | 駐外使領館收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計價格〔1999〕466號,價費字〔1992〕198號,公境外〔1992〕898號,公通字〔1996〕89號 | 詳見文件 | ||
二 | 教育部門 | |||||
4 |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幼兒園管理條例》,發改價格[2011]3207號,教財〔2020〕5號,冀價行費[2017]58號,冀價行費[2014]25號,冀發改公價[2020]774號,冀財預[2010]131號,冀財預[2010]80號,冀財預[2010}130號 | 按隸屬關系實行同級管理。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制定。 | ||
5 | 普通高中學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財[2003]4號,教財[1996]101號,教財〔2020〕5號,冀價行費[2014]3號,冀價行費[2015]221號,冀價政調[2018]42號 | 按隸屬關系實行同級管理。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教育部門制定。 | ||
6 | 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住宿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財[1996]101號,教財[2003]4號,財綜[2004]4號,教財〔2020〕5號,冀價行費字[1999]第12號,冀價行費[2014]3號,冀財教[2010]25號,冀財教[2010]153號,冀價行費[2008]6號,冀教職[2000]11號,冀教職[1999]10號,辦字[2008]1號,冀價政調[2018]42號 | 詳見文件 | ||
7 | 高等學校(含科研院所、各級黨校等)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期培訓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財教〔2013〕19號,發改價格〔2013〕887號,教財〔2006〕2號,發改價格〔2005〕2528號,教財〔2003〕4號,計價格〔2002〕665號,計辦價格〔2000〕906號,教財〔1996〕101號,價費字〔1992〕367號,教財〔1992〕42號,發改價格〔2006〕702號,教財〔2006〕7號,教電〔2005〕333號,教財〔2005〕22號,教高〔2015〕6號,教財〔2020〕5號,冀價行費[2008]6號,冀價行費[2008]42號,冀價行費[2014]1號,冀價行費[2009]11號,冀價行費[2017]165號,冀價行費[2018]93號 | 詳見文件 | ||
8 | 國家開放大學收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財政專戶 | 財綜〔2014〕21號,發改價格〔2009〕2555號,計價格〔2002〕838號,教財廳〔2000〕110號,財辦綜〔2003〕203號,教財〔2020〕5號,冀價行費[2008]42號 | 對省電大系統參加中央電大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放試點舉辦的遠程開放教育招收的學生,考慮其培養方式和辦學成本等因素,實行按學分制收費,具體標準為:報名注冊費每生120元;本科(專升本)學費文經類80元/學分,理工類85元/學分;專科學費文經類55元/學分,理工類60元/學分;第一次考試未通過參加重考的學生每生每科次收費30元(跟班重修不再收學費);畢業證書費每生20元。 | ||
三 | 公安部門 | |||||
9 | 證照費 | |||||
(1)外國人證件費 | 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 | |||||
①居留許可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綜[2004]60號,發改價格[2004]2230號 | 有效期不滿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內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應標準收費;減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許可變更的,每次200元 | |||
②永久居留申請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綜[2004]32號,發改價格[2004]1267號 | 1500元/人 | |||
③永久居留身份證工本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財綜[2004]32號,發改價格[2004]1267號,財稅[2018]10號,冀財稅[2018]19號 | 300元/證;有效期滿、內容變更,申請換發或者補發300元/證;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600元/證 | |||
④出入境證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通字[1996]89號,公通字[2000]99號 | 100元/人次 | |||
⑤旅行證 | 繳入地方國庫 | 公通字[1996]89號 | 50元/人次 | |||
(2)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價費字〔1993〕164號,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財稅函〔2018〕1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
①因私護照(含護照貼紙加注)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發改價格〔2013〕1494號,計價格〔2000〕293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2019年7月起降為120元/本 | |||
②出入境通行證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綜[2008]9號,價費字[1993]164號,公通字[2000]99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證,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證 | |||
③往來(含前往)港澳通行證(含簽注)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發改價格〔2005〕77號,計價格〔2002〕1097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1.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40元/證 2.往來港澳通行證工本費:2019年7月起降為60元/張 3.簽注費:一次有效簽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簽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2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160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每件240元。 | |||
④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限于補發、換發)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稅〔2020〕46號,發改價格〔2020〕1516號 | 成人十年期350元/證;兒童五年期230元/證。詳見文件 | |||
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計價格〔2001〕1835號,發改價格〔2004〕334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 | 詳見文件 | |||
⑥臺灣同胞定居證 | 繳入地方國庫 | 發改價格〔2004〕2839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8元/證 | |||
⑦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含簽注)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發改價格〔2016〕352號,計價格〔2001〕1835號,價費字〔1993〕164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 | 詳見文件 | |||
(3)戶籍管理證件工本費(限于丟失、補辦和過期失效重辦) | 繳入地方國庫 | 價費字[1992]240號,財綜[2012]97號,冀價行費函[1999]5號,冀價行費[1996]92號,冀財綜[2013]2號,冀政辦函[2008]57號 | 詳見文件 | |||
①居民戶口簿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②戶口遷移證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4)居民身份證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財綜〔2007〕34號,發改價格〔2005〕436號,財綜〔2004〕8號,發改價格〔2003〕2322號,財稅〔2018〕37號,冀財綜[2014]31號,冀價行費[2004]54號 | 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停征工本費;換領、換發20元/證;丟失補領、損壞換領40元/證;臨時居民身份證10元/證。 | |||
(5)機動車號牌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行業標準GA36-2014,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冀價行費[2014]49號 | ||||
①號牌(含臨時) | 汽車號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掛車號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號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車號牌:反光17.5元/面。 機動車臨時號牌:5元/張。 調換號牌、遺失補牌按同類號牌收費。 | |||||
②號牌專用固封裝置 | 單獨補發號牌專用固封裝置1元/個 | |||||
③號牌架 | 鐵質號牌架及同類產品5元/只,鋁合金號牌架及同類產品10元/只 | |||||
(6)機動車行駛證、登記證、駕駛證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發改價格〔2004〕2831號,財綜〔2001〕67號,計價格〔2001〕1979號,計價格〔1994〕783號,價費字〔1992〕240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1.機動車行駛證:10元/本。調換、遺失補領按同類證件收費 2.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10元/本。調換、遺失補領按同類證件收費 3.駕駛證工本費10元/本。駕駛證IC卡30元/卡。調換、遺失補領以上證件按同類證件收費。 | |||
(7)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工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財綜〔2008〕36號,發改價格〔2008〕1575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10元/證 | |||
10 | 外國人簽證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計價格[2003]392號 | 詳見文件 | ||
11 | 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含證書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價費字〔1992〕240號,公通字〔2000〕99號,公通字〔1996〕89號 | 中國國籍申請手續費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復中國國籍證書工本費200元/證 | ||
四 | 民政部門 | |||||
12 | 殯葬收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價費字[1992]249號,發改價格[2012]673號,冀價行費字[2003]49號,冀價行費[2006]3號,冀價行費字[1999]28號,冀價行費字[1999]38號,冀價行費字[2005]38號 | 詳見文件 | ||
五 | 自然資源部門 | |||||
13 | 土地復墾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 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標準,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收取復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 ||
14 | 土地閑置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發[2008]3號,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 ||
15 | 不動產登記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財稅〔2014〕77號,財稅〔2016〕79號,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 | 1.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以下簡稱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提供具體服務內容,據實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 2.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辦理非住宅類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3.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 ||
16 | 耕地開墾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4〕7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 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標準,向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于組織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 ||
六 | 生態環境部門 | |||||
17 | 海洋廢棄物傾倒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發改價格〔2008〕1927號 | 詳見文件 | ||
七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
18 | 污水處理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財稅〔2014〕151號,發改價格〔2015〕119號,冀財稅[2016]95號,冀價行費[2015]110號 |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
19 | 城鎮垃圾處理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發[2011]9號,計價格[2002]872號 | 詳見文件 | ||
20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復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城[1993]410號,財稅[2015]68號,冀建城[1994]6號,冀建城[2015]43號,國辦發[2020]27號,財辦稅﹝2020﹞13號,冀財非稅[2020]13號 | 詳見文件 | ||
八 | 交通部門 | |||||
21 | 車輛通行費(限于政府還貸)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交公路發〔1994〕686號,冀價行費[2012]28號,冀交公[2012]529號,冀交財[2012]29號,冀價行費字[2010]39號,交辦公路函[2019]1675號,交公路發[2019]98號,冀交財[2019]448號,冀發改服務價格[2019]1900號 | 政府還貸公路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 ||
22 | 長江干線船舶引航收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發改價格[2013]1494號,發改價格[2011]1536號,財綜[2007]60號,財稅〔2014〕101號,財辦稅[2015]14號 | 詳見文件 | ||
九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
23 |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計價格〔2000〕1015號,發改價格〔2013〕2396號,發改價格〔2011〕749號,發改價格〔2005〕2812號,發改價格〔2003〕2300號,計價費〔1998〕218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發改價格〔2018〕601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詳見文件 | ||
24 | 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信部聯清〔2004〕517號,信部聯清〔2005〕401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詳見文件 | ||
十 | 水利部門 | |||||
25 | 水土保持補償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財綜[2014]8號,發改價格[2014]886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冀政辦[2009]5號,冀價經費[2017]173號,冀財非稅[2020]5號 | 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第一款執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每立方米計征,其中露天礦開采按每立方米0.7元計征、地下礦開采按每立方米0.3元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 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5、對小微企業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屬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費進行減免。 | ||
十一 | 農業農村部門 | |||||
26 | 農藥實驗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農藥管理條例》,價費字〔1992〕452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
(1)田間試驗費 | 田間試驗每小區60-200元 | |||||
(2)殘留試驗費 | 殘留試驗(一種劑型,一種作物,一處試驗點,兩年試驗期)15000-17500元 | |||||
(3)藥效試驗費 | 藥效示范試驗每個試驗點750-900元 | |||||
27 | 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財稅[2014]101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綜[2012]97號,計價格[1994]400號,價費字[1992]452號,[91]冀牧漁(管)字第262號,[89]冀牧漁(管)字第127號 | 詳見文件 | ||
十二 | 林業和草原部門 | |||||
28 | 草原植被恢復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財綜[2010]29號,發改價格[2010]1235號,冀財綜[2010]69號,冀發改公價[2020]892號 | 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為一次性繳納,我省草原植被恢復費收費標準為1900元/畝。 | ||
十三 | 衛生健康部門 | |||||
29 | 預防接種服務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財稅〔2016〕14號,財綜〔2008〕47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冀價行費[2016]99號,冀發改公價[2020]583號 | 25元/支 | ||
30 | 鑒定費 | |||||
(1)醫療事故鑒定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稅〔2016〕14號,財綜〔2003〕27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冀價行費[2016]99號 | 詳見文件 | |||
(2)職業病診斷鑒定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財稅〔2016〕14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冀價行費[2016]99號 | 詳見文件 | |||
(3)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財稅〔2016〕14號,財綜〔2008〕70號,發改價格〔2016〕488號,冀價行費[2016]99號 | 詳見文件 | |||
31 | 非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財稅[2020]17號,冀財稅[2020]15號,冀發改公價[2020]583號 | 10元/支 | ||
十四 | 人防部門 | |||||
3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發[2001]9號, 計價格[2000]474號,財綜[2007]53號,財稅〔2014〕77號,財稅〔2019〕5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號,冀政辦[2009]5號,冀發改價格[2019]1188號,國辦發[2013]103號,國發[2007]24號,冀財非稅[2004]2號,省政府令[2011]第22號,《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與使用管理條例》,冀財稅[2015]34號 | 1.防護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設區市每平方米300元,縣(市)每平方米200元。 2.防護等級6B級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為:設區市每平方米1500元,縣(市)每平方米1000元。 | ||
十五 | 法院 | |||||
33 | 訴訟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冀發改公價[2021]1637號 | 詳見文件 | ||
十六 | 市場監管部門 | |||||
34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費 | 繳入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發改價格〔2015〕1299號,財綜〔2011〕16號,財綜〔2001〕10號,冀發改公價[2021]769號,冀發改公價[2021]1535號 | 詳見文件 | ||
十七 | 民航部門 | |||||
35 | 航空業務權補償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發改價格〔2011〕3214號,財綜〔2002〕54號 | 詳見文件 | ||
36 | 適航審查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發改價格〔2011〕3214號,財綜〔2002〕54號 | 詳見文件 | ||
十八 | 體育部門 | |||||
37 | 外國團體來華登山注冊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財綜〔2004〕7號,價費字〔1992〕207號 | 詳見文件 | ||
十九 | 藥品監管部門 | |||||
38 | 藥品注冊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食藥監公告2015第53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食藥監公告2020年7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公告2022年第5號,冀價行費[2016]210號 | 詳見文件 | ||
(1)新藥注冊費 | ||||||
(2)仿制藥注冊費 | ||||||
(3)補充申請注冊費 | ||||||
(4)再注冊費 | ||||||
(5)加急費 | ||||||
39 | 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財稅〔2015〕2號,發改價格〔2015〕1006號,食藥監公告2015第53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號,財政部 國家發改委公告2022年第5號,冀價行費[2016]210號, | 詳見文件 | ||
(1)首次注冊費 | ||||||
(2)變更注冊費 | ||||||
(3)延續注冊費 | ||||||
(4)臨床試驗申請費 | ||||||
(5)加急費 | ||||||
二十 | 知識產權部門 | |||||
40 | 商標注冊收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稅〔2017〕20號,發改價格〔2013〕1494號,發改價格〔2008〕2579號,財綜〔2004〕11號,計價費〔1998〕1077號,財綜字〔1995〕88號,計價格〔1995〕2404號,價費字〔1992〕414號,發改價格〔2015〕2136號,財稅〔2017〕20號,發改價格〔2019〕914號 | 詳見文件 | ||
(1)受理商標注冊費 | ||||||
(2)補發商標注冊證費(含刊登遺失聲明費用) | ||||||
(3)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 | ||||||
(4)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 | ||||||
(5)受理商標注冊延遲費 | ||||||
(6)受理商標評審費 | ||||||
(7)變更費 | ||||||
(8)出具商標證明費 | ||||||
(9)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 | ||||||
(10)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 | ||||||
(11)商標異議費 | ||||||
(12)撤銷商標費 | ||||||
(1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 ||||||
41 | 專利收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詳見文件 | |||
(1)專利收費(國內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財稅〔2017〕8號,發改價格〔2017〕270號,財稅〔2016〕78號,財稅〔2018〕37號,財稅〔2019〕45號 | |||||
①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 | ||||||
②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 ||||||
③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年費滯納金 | ||||||
④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 ||||||
⑤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 | ||||||
⑥專利文件副本證明費 | ||||||
(2)PCT專利申請收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財稅〔2017〕8號,發改價格〔2017〕270號,財稅〔2018〕37號 | |||||
①申請國際階段收取的國際申請費和手續費,傳送費、檢索費、優先權文件費、初步審查費、單一性異議費、副本復制費、后提交費、恢復權利請求費、滯納金 | ||||||
②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收取的寬限費、譯文改正費、單一性恢復費、優先權恢復費 | ||||||
(3)為其他國家和地區提供檢索和審查服務收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財稅〔2017〕8號,發改價格〔2017〕270號 | |||||
42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收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財稅〔2017〕8號,發改價格〔2017〕270號,發改價格〔2017〕1186號 | 詳見文件 | ||
(1)布圖設計登記費 | ||||||
(2)布圖設計登記復審請求費 | ||||||
(3)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 | ||||||
(4)延長期限請求費 | ||||||
(5)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 | ||||||
(6)非自愿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 | ||||||
(7)報酬裁決費 | ||||||
二十一 | 銀保監會 | |||||
43 | 銀行業監管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財稅〔2015〕21號,財稅〔2017〕52號 | 詳見文件 | ||
44 | 保險業監管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財稅〔2015〕22號,財稅〔2017〕52號 | 詳見文件 | ||
二十二 | 證監會 | |||||
45 | 證券、期貨業監管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財稅〔2015〕20號,財稅[2018]37號,發改價格規〔2018〕917號 | 詳見文件 | ||
二十三 | 紅十字會 | |||||
47 | 造血干細胞配型費 | 繳入中央國庫 | 財稅〔2016〕115號,發改價格〔2016〕2492號 | 詳見文件 | ||
二十四 | 相關行政機關 | |||||
48 | 信息公開處理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辦函[2020]109號,冀財非稅[2020]21號 | 詳見文件 | ||
二十五 | 相關部門 | |||||
49 | 考試考務費 | 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或財政專戶 | 見《全國性考試考務費目錄清單》 | 詳見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