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起收藏!減稅降費政策操作指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減稅降費政策操作指南
——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
二、政策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即可享受優惠。
2.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3.申報要求
(1)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2)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其中,企業享受本項優惠的,填寫第10行“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享受本項優惠的,填寫第11行“未達起征點銷售額”。
4.發票管理
(1)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2)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但已就部分銷售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仍可享受免征政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若要享受免征政策,需要按規定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或者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才能享受。
開具紅字發票流程:開具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不同情況,由購買方或者銷售方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自動校驗通過的信息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若開具的是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除無需追回已經開具的藍字電子專票外,其他流程與紙質發票流程一致。
5.相關規定
(1)其他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2)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四、相關文件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20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第2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
五、有關問題
答: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在內的應稅行為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45萬元免稅標準,其中包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銷售額以及未開具發票的銷售額。因此,提問中所述情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你公司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13萬元)未超過15萬元,因此,按照規定,你公司銷售貨物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答: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因此,你公司應以取得的所有銷售額,包括免稅業務的銷售額,合計判斷是否超過月銷售額15萬元(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標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因此,如果你公司2021年二季度銷售額超過45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如果在建筑服務預繳地武漢實現的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則當期無需在武漢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在2021年4月1日前,上述免稅標準為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
您在2021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后12個月的租金150萬元,分攤后的月租金12.5萬元(12.5=150÷12)未超過15萬元,因此,可以按上述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答:按照差額后的銷售額判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有關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因此,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務按規定可以差額扣除分包款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上述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你公司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建筑項目的,按照同一預繳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項目當季總銷售額判斷在該地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不同預繳地的建筑項目,按照不同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分別判斷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答: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落實到位,精準剔除納稅人當期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收入,稅務機關在申報系統中進行了相關設置,提醒納稅人準確填寫取得的不動產銷售額。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
因此,你公司在申報過程中,請注意按照申報系統的提示,據實填報不動產銷售額,系統將自動提示是否超過月銷售額(季度銷售額)及填報注意事項。同時,如你公司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還需要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填寫“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信息。
答:你公司需要在7月份申報期內辦理兩項申報業務:一是辦理6月稅款所屬期的一般納稅人申報;二是辦理4-5月稅款所屬期的小規模納稅人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按季申報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季度中間由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其對應的小規模季度屬期申報(即你公司4-5月所屬期的申報),均統一以季度銷售額45萬元的標準來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即,如果你公司4-5月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仍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因此,可以享受該免稅政策的納稅人應為小規模納稅人。你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因此,你公司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專用設備及發票;也可以本著自愿原則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UKey由稅務機關免費發放,并由稅務機關提供免費服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你公司季度銷售額不超過45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因你公司向購買方就15萬元收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規定,則需要按發票上注明的銷售額和適用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繳納1500元=15萬元*1%)。對于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部分收入(25萬元=40萬元-15萬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