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和河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實行新的核發殘疾人證程序:
(一)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3張兩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二)受理:縣級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信息進行確認,填寫虛假信息的不予受理。
(三)評定:評定機構對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評定人員對被評定人的致殘原因、殘疾現狀及功能障礙程度等,應有較為準確和規范的表述,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并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由縣級殘聯組織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使用統一的公示模板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四)審核、批準:縣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并在批準殘聯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五)發放、存檔:縣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申請人,并將申請表、評定表、公示結果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辦理殘疾人證不收取工本費。但殘疾類別、等級的評定費用以及照片等費用,應由申請人個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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