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全市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及《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本市部分區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范圍
1.本市益昌路(東環路、北環路)、106國道、勝利道、昆山路、112國道市區段組成的邊界以內區域。
2.本市轄區內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內。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種類
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有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使用動力主要是柴油發動機。包括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園林機械、客貨運船舶運輸等機械,如: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起重機、打樁機、叉車、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平地機、工業鉆探設備、大中小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用運輸車、排灌機械、柴油發電機組、非道路移動營運車輛、監測車輛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達不到國家第三排放階段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要求
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范圍內,全天禁止使用國二及以下排放階段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2.生態環境部門牽頭,交通運輸、住建、城管、農業農村、水務、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配合,對禁用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責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將高排放機械設備清出禁用區。按照《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應急搶險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