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公安局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妨害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拒不執行霸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法從重處罰;
三、來自疫情發生地或者患有、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員拒絕接受檢疫、隔離或治療的,以及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而拒不接受醫學觀察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的;
五、故意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起哄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利用疫情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七、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擾亂市場秩序的;
八、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資的;
九、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藥、劣藥和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違反疫情交通管理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通行,或者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戒區,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為阻礙交通的;
十二、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
十三、串聯、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公共場所正常秩序的;
十四、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的醫療廢物或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
十五、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十六、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社會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護工作。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
舉報電話:110。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霸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