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散煤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大散煤管控的工作力度,強化社會監督,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生產(加工)、運銷、儲存散煤的行為,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履職盡責,負責受理生產(加工)、運銷、儲存散煤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查處;受理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電話 0316-7236600)
第三條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通過書面或散煤舉報熱線舉報下列行為:
(一)轄區內無照經營散煤的;
(二)外來流動車輛銷售散煤的;
(三)轄區內生產(加工)、儲存散煤的。
第四條 舉報人的舉報內容應詳實具體, 并提供有效線索或證據。
第五條 舉報應當實名,經核實后屬實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查處5噸(含5噸)以下的,獎勵1000元;
(二)根據舉報線索查處10噸(5以上,含10噸)以下的,獎勵3000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查處20噸(10噸以上,含20噸)以下的,獎勵5000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查處20噸以上的,獎勵10000元。
第六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一)舉報人匿名舉報的;
(二)散煤買賣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舉報的;
(三)市場科認定不應獎勵的其他舉報情形。
第七條 對符合舉報獎勵規定的舉報人,及時通知舉報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勵。舉報人自接到通知30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方填寫《霸州市散煤銷售舉報獎勵登記(審批)表》,按照規定程序領取獎金。
第八條 散煤獎勵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獎勵資金發放按照霸州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