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關于統計2018年度新能源汽車購買用戶的通知
各新能源汽車購車消費者:
為積極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根據廊坊市相關文件要求,現對霸州市2018年度新能源汽車購買用戶進行統計,購買用戶需符合以下條件。
1、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購買的符合財政補貼資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車,且在廊坊市公安交警支隊車管部門登記上牌(以購車用戶登記注冊日為準)實際運行使用的霸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購車用戶(包括單位、個人)。
2、符合財政補貼資金要求的新能源汽車,是指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初始登記的必須是已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18年第1-13批)的車型,(以上目錄及批次,可自行從工信部網站進行查詢,也可攜帶車輛登記證和機動車行駛證到霸州市信訪接待中心工信窗口進行查詢)。
3、 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做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為2萬公里。
4、符合補貼要求的購車用戶提交如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公告頁(登陸工信部網站搜索《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自行打印);
(2)屬于單位、機構購買的車輛需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張,屬于個人購買的車輛需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張;
(3)汽車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2張;
(4)車輛注冊登記證、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機構經辦人或個人銀行賬戶信息,包括賬戶名、賬號、開戶行具體到支行(用戶需提供工商銀行霸州市支行賬戶);
(6)聯系電話及微信號。
5、其他事項
(1)單位及個人購車用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全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貼資金的,取消其享受補貼資格并追回補貼資金,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并予以通報;
(2)對私自拆改的車輛不列入補貼范圍;
(3)請于2019年7月15日前按要求帶齊相關資料到霸州市信訪接待中心工信窗口遞交申報手續,逾期不遞交申報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后果自負。(請于工作日期間上午9:00—11:30 下午14:30—16:00遞交相關材料)
聯系電話:7271753 聯系人:張建、張楷
具體補貼流程及標準另行通知。
霸州市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