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辦法》答問
記者:請問《辦法》制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來,按照《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教督[2008]3號)、《教育部關于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教體藝[2014]3號)等文件要求,各地積極開展中小學校體育評估監測工作,有效促進了中小學校體育工作健康發展,取得了較好成效,也積累了一定的督導評估經驗。
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意見》,提出要“加強學校體育督導檢查,建立科學的專項督查、抽查、公告制度和行政問責機制”。為落實這一新的要求,構建目標明確、機制健全和制度配套的學校體育評價體系,不斷推動學校體育工作健康發展,我們決定制定《辦法》。
記者:請問《辦法》制定中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起草《辦法》辦法,我們重點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總結近幾年學校體育督導評估的工作經驗,突出重點,找準關鍵,推動政策落地生根。二是認真梳理近年來學校體育有關政策措施,對《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內容進行了修改,增添一些對學校體育的新要求內容,并轉化為具體評估指標。三是規范督導評估的工作程序,為建立長效的學校體育評價機制奠定良好基礎。
記者:請問《辦法》是怎樣制定的?
答:研究制定《辦法》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一是學習文件、總結經驗。《意見》下發以后,及時進行了認真學習,對《教育部關于印發〈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的通知〉》(教督[2008]3號)、《教育部關于印發〈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等三個文件的通知》(教體藝[2014]3號)等文件印發以來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的經驗進行了認真梳理總結。
二是專題研究、起草文件。2016年上半年,委托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就《中小學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進行修訂工作進行專題調研和研究,調研組深入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進行了廣泛調研,并對近年來學校體育政策進行了集中梳理,摸清了督導評估指標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修訂的建議,并形成了初稿。在前期調研基礎上,9月初組織全國學校體育專家和有關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負責人共同對文稿進行了修改,研究起草了《辦法》。
三是征詢意見、修改完善。將《辦法》和修訂的指標體系,向全國31省(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及部分學校的征求了意見。大家一致認為,研究制定這一辦法很有必要,《辦法》以學生體質健康為主線,以學校體育教學改革為重點,以各地學校體育統籌管理為保障,體現了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的新要求,必將對中小學校體育工作起到很好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同時,大家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建議。根據各方面意見、建議,進一步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本《辦法》。
記者:請問《辦法》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辦法》正文部分共九條。對督導評估的目的、依據、實施主體、原則、內容、督導部門職責、程序、結果使用等作出了全面規定。一是明確了督導評估工作的目的是建立中小學校體育評價機制,提升中小學校體育工作水平和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明確教育督導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督導評估,堅持嚴格標準、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二是規定了督導評估內容包括統籌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評價考試、體質健康等五個方面。三是規定了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督導評估工作中的職責。四是規定督導評估按照印發通知、開展自評、實地督導、反饋意見、整改復查等工作程序進行。五是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中小學校體育督導評估結果作為干部考核、學校問責和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記者:請問《辦法》中規定的評估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規定的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統籌管理、教育教學、條件保障、評價考試、體質健康等五個方面。一是統籌管理。包括加強組織領導、實施發展規劃、完善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績效考核,形成強化學校體育的工作合力等。二是教育教學。包括按國家要求,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煉。開足開齊體育與健康課程,實施大課間體育活動,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強化學生課外鍛煉,廣泛開展陽光體育運動,積極開展課余訓練和組織豐富多彩的競賽活動,定期召開運動會等。三是條件保障。包括配齊配強體育師資,加強師資隊伍培訓,落實體育教師待遇,推動體育場地設施達標,實施學校體育安全風險防控,加大體育經費投入等。四是評價考試。包括完善學校體育考試制度,規范考試考核過程,發揮體育考試的導向作用。按照規定辦法建立學校體育評估制度,實施學校體育工作年度報告制度等。五是體質健康。包括建立健全學生體質健康檔案,加強學校衛生工作,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和《學生體質健康監測評價辦法》,促進學生體質健康水平明顯提高。
《辦法》附件為《中小學校體育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對具體評估內容進行了細化設計,包括5個一級指標、12個二級指標、34個三級指標。
記者:按照《辦法》,督導評估將如何組織實施?
答:《辦法》規定,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地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辦法》對督導評估程序、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在督導評估中的職責、督導評估結果使用等進行了具體規定,體現了依法依規進行及“縣級為主、市級指導、省級統籌、國家抽查”的督導評估工作思路,要求明確,可操作性強,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依據《辦法》指導各地抓好落實,確保督導評估實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