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修訂)》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
全面開展中醫藥領域科技成果登記,是對全行業科技成果統計分析和跟蹤管理的前提,能夠全面掌握中醫藥科研投入、產出狀況,更加有利于實現成果信息交流,促進成果轉化運用。為適應新形勢,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等最新政策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我局組織對2013年印發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國中醫藥辦科技發〔2013〕2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管理辦法》適用于各類科技計劃和項目(含專項)及非財政投入產生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的登記管理。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進一步明確登記范圍。一是明確什么樣的成果可以納入登記范圍,即每年初組織登記上一年度通過評價(包括鑒定、驗收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專門機構進行審定)的中醫藥科技成果。二是明確了哪些成果完成單位需要登記,即新增第四條規定“申報登記的成果完成單位主要包括:中醫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應當登記,其他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以及相關企業自愿登記。”
(二)進一步優化登記流程。由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對本地區、本單位所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中國中醫藥科技發展中心作為成果登記機構進行形式復核后,集中報送國家科技成果網,與科技管理部門等有效渠道登記的數據匯交,形成中醫藥行業科技成果數據庫。
(三)開展線上登記并發放登記憑證。以往的成果登記,采用的是紙質材料或離線文件報送,與中醫藥信息化發展不相適應。《管理辦法》融合數據信息化手段,完全采用線上系統開展登記,并結合中醫藥成果的特點拓展了成果分類等個性化指標,系統自動生成登記電子憑證并核發登記號,成果完成單位可于線上系統查詢并自行下載、打印,同時可實現真偽查詢,提高登記質效。
(四)突出對成果登記工作的約束激勵。將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與獎勵推薦、項目評審、平臺建設等掛鉤,提高成果完成人登記積極性。提出經有效渠道登記在中醫藥行業科技成果數據庫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具有作為優秀項目由我局向國家推薦相關獎勵的資格,沒有登記的科技成果原則上不具備由我局向國家推薦相關獎勵的資格。將各單位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情況,作為評價該單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擔國家及省部級中醫藥科研項目能力的依據,從而保障登記工作的順利實施。
四、修訂后的基本情況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分為總則、申請與登記、責任與權利和附則,共4章、17條。
總則方面 共6條,明確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的背景意義、分級管理、組織登記機構、登記單位范圍、登記成果范圍及分類。
申請與登記方面 共7條,明確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的條件、應提交材料、登記流程、登記電子憑證及登記號核發、登記時間、登記數據匯交。其中,科技成果登記憑證只作為成果被確認登記的憑證,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和等級的依據。
責任與權利方面 共3條,明確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的真實性要求、激勵約束措施和懲罰措施。
附則方面,共1條,明確《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我局發布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