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取消和調整33個罰款事項,將帶來哪些影響?
新華社北京11月3日電?題:國務院取消和調整33個罰款事項,將帶來哪些影響?
新華社記者白陽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取消調整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關系密切的33個罰款事項。
行政處罰與民生利益息息相關。此次取消調整的罰款事項包含哪些內容?將給我們帶來哪些影響?記者帶你一起了解。
哪些罰款事項被取消調整?
根據《決定》,此次取消罰款事項16個,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2個、教育部2個、住房城鄉建設部5個、中國人民銀行3個、國家林草局1個、國家郵政局1個、國家疾控局2個。
調整罰款事項17個,包括:工業和信息化部1個、應急管理部1個、國家新聞出版署13個、國家疾控局2個。
《決定》還明確了這些罰款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處理決定和替代監管措施等內容。
比如,在取消的罰款方面,取消對父母或者監護人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就學行為的罰款,替代監管措施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在調整的罰款方面,對未經批準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業務或者進口批發、零售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將調整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
“罰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過罰款等處罰預防、糾正和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企業和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實施罰款,更不得為了罰款而罰款。”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說。
取消的罰款事項將如何監管?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取消罰款事項并不意味著不管了,對于這些事項,有關部門要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一方面要與時俱進,變更監管方式或者主體,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監管。比如,對粘貼偽造的進網許可標志行為的罰款,將進網許可標志由原來紙質標簽改為電子標簽,并進行網上監管。
另一方面是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事中事后監管,發現經營主體存在不符合規定的行為,督促其及時改正、完善管理制度。比如,國務院已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認定,所以這次取消相應罰款事項,對未取得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等行為,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進行監管。
此外,對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適用警告、通報批評、暫扣許可證件等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確保過罰相當。
調整的罰款事項有什么考慮?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調整的17個罰款事項,主要是通過下調罰款數額、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逾期不改正再罰款等方式進行。
一是嚴格依據上位法,調整罰款數額。比如,對個人和單位違法占用、拆除、損壞地震監測設施等行為的罰款,根據上位法的規定,下調對個人的罰款數額上限,上調對單位的罰款數額上限。
二是嚴格區分違法行為的情形,修改罰款數額的計算方式,確保過罰相當。比如,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實踐中違法情形差別較大,執法中可能造成過罰不當,因此,根據違法情節調整罰款數額計算方式,同時取消1萬元的罰款起罰數額。
三是嚴格落實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要求,將直接處以罰款調整為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比如,未按規定鏈接備案管理系統網址的行為,社會危害程度不大,通過責令改正能夠予以糾正的,可不再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再罰款。
如何規范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司法部正在研究起草規范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加強頂層設計,不斷規范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
這位負責人說,研究制定規范監督罰款設定和實施的政策文件,就是為了進一步規范監督罰款的設定和實施,解決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亂罰款、“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余凌云認為,《決定》進一步清理了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罰款事項,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更為有力的保障和支撐,能夠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為企業創造更加寬松、更加自由的經營氛圍。
“加強和改善對市場的監管,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重要方向。政府不僅要關注行政處罰,而且要及時制止和糾正各類行政違法行為,更應當積極采用預防性措施,通過‘互聯網+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方式,督促企業、個人規范經營、合法經營,及時遏制違法苗頭。”余凌云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