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解讀
近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32號),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便于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理解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必要性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06年出臺,2016年主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教練員從業資格證的決定進行了局部修訂。但是,隨著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以及行業的不斷發展變化,《規定》已無法完全滿足實際管理需求,亟需進行全面修訂,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時與近年來制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法規做好銜接,推動機動車駕駛培訓市場高質量發展。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建立備案管理制度。一是落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改備案管理的要求,刪除涉及行政許可的相關內容。二是明確備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備案公開監督要求以及不按規定備案的罰則,并對變更備案、終止經營等情形作出規定。三是在保留現有監管措施的基礎上,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增加“雙隨機、一公開”、信用監管以及與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聯合監管等要求,強化行業自律。
(二)完善教練員管理。一是落實國務院關于職業資格評定改革要求,明確教練員實行職業技能等級制度。二是建立健全教練員聘用及管理制度,規定不得聘用教練員的具體情形,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要求,增加教練員崗前培訓規定和教學乘車安全規范,保障培訓教學安全。
(三)規范駕培機構經營活動。一是要求駕培機構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保障學員合法權益。二是規定駕培機構必須在備案的教學場地開展相關培訓,減少無序經營、逃避監管等問題。三是新增學員滿意度評價要求,完善駕培機構質量信譽考評制度,提升經營服務質量。
(四)做好與相關法規的銜接。一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進行銜接,刪除了不符合外商投資管理制度的規定和涉及行政執法程序的重復內容。二是根據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相應調整培訓車型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