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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霸州市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效力狀態:有效 發布時間:2021-09-08 09:30:13 瀏覽次數: 【字體:

各鄉鎮(區、辦)、各有關部門:

《霸州市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要求抓好貫徹落實。

 

 

                              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3日

 

霸州市進一步加強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廊坊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及時、全面、準確掌握租賃房屋底數和承租人員情況,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特別是隨著2022年冬奧會日益臨近,加強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對于更好地發揮首都政治“護城河”作用,確保重大慶典、賽事、活動絕對安全尤為重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立法的重要意義,以《廊坊市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實施為契機,加大工作力度,明確責任,創新舉措,規范管理,加強全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全力維護社會大局平安穩定。

二、職責分工                    

(一)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設立流動人口和房屋租賃服務管理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管理隊伍。流動人口和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負責流動人口和房屋租賃服務管理工作:登記備案管理、房屋租賃治安登記、房屋租賃管理員的培訓。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以及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三)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將房屋租賃管理納入本市發展規劃,協助做好市場租金水平的調研、評估等工作。

(四)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房屋改建、改變規劃用途的監督管理,房屋產權登記情況的核查工作。

(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承租人及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六)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的稅收征管工作。

(七)財政、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協助做好房屋租賃管理相關工作。

(八)村(居)民委員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范圍及概念

租賃房屋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單位的房屋、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旅館業客房除外。

房屋租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將擁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提供給他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四、備案流程

(一)引導房屋租賃當事人使用廊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廊坊市流動人口房屋租賃綜合管理辦公室制定的《廊坊市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二)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3個工作日內,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并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三)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流動人口和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四)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2.房屋租賃合同;3.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身份證明。

出租公益或社會福利事業用房的,應當同時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證明。

機關事業單位出租國有房屋的,應當同時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共有房屋的,應當同時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五)流動人口和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對房屋租賃合同及承租人提供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進行審查、驗證。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備案條件的,為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賃期限等。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是租賃行為真實有效的憑證,不得偽造、涂改、復制、轉借和擅自轉讓。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可作為承租人子女辦理入學、公租房申請、營業執照辦理等合法有效的憑證。

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可作為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或居住證的有效憑證。

五、管理規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屬于違法建筑的; 

2.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3.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4.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廚房、衛生間、車庫、陽臺、過道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用于居住的租賃房屋,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八平方米。

(二)出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查驗承租人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2.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和備案,并簽訂出租房屋治安責任保證書,督促承租人中的流動人口、境外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臨時住宿登記;

3.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承租人的聯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區管理規約;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定期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隱患檢查,及時消除治安、消防安全隱患;

6.出租房屋或承租人發生變動的,及時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7.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履行納稅義務;

8.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如實填報租金;

9.法律、法規規定出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出租人委托他人管理租賃房屋的,受托人應當遵守上述規定。

(三)承租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房屋規劃用途、結構、消防安全規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2.如實向出租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3.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4.不得留宿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

5.轉租或者轉借承租房屋的,應當經過出租人同意,并及時向公安機關登記信息;

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的,應指定專人配合公安機關對房屋和人員進行管理,并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7.承租的房屋用于居住的,不得非法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8.承租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必須執行相關安全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9.不得違規使用電氣、燃氣設施;

10.發現其他共同居住人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1.發現承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予以排除或者告知出租人予以排除;

12.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13.法律、法規規定承租人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四)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主動配合公安機關依法采集出租房屋及入住人員信息; 

2.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提供居間代理服務;

3.不得對意見規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居間代理服務;

4.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動人口及時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為境外人員的,督促其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5.介紹租賃房屋成功的,負責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

6.督促租賃當事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7.告知出租人、承租人承擔的安全管理責任。

六、行政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一)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承租人留宿無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向無有效身份證件人員介紹租賃房屋、未按規定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工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將獲悉的租賃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工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出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確安全管理人員,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未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未留存監控錄像資料,刪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河北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從事房屋租賃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政策解讀:http://shenjuapp.com/zwgk/zcjd/content_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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