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霸州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區、辦),市直有關部門:
《霸州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7日
霸州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嚴格規范政務服務事項標準,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令第722號)《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20〕154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和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對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規范管理。
第三條 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標準規范、利企便民、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政務服務事項,全部納入《霸州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凡未納入清單事項,各部門一律不得實施相關審批與服務。
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事項包含行政許可、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請辦理的行政獎勵、行政確認、其他行政權力等7類行政權力事項以及公共服務事項,通過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實行標準化、規范化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霸州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由目錄清單和實施清單組成。
目錄清單包含事項名稱(含主項、子項名稱)、事項編碼、設定依據、事項類型等基本要素。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層級、不同區域之間應當保持一致,實現省、市、縣、鄉、村五級政務服務事項名稱、編碼、依據、類型四個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簡稱“五級四同”)。
實施清單是對應目錄清單辦理要素的細化完善,是編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的基礎。實施清單以事項子項為單位進行編制,無子項的以事項主項為單位進行編制,包含實施機構、法定辦結時限、承諾辦結時限、結果名稱、收費標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地點、辦理時間、咨詢電話等若干實施要素。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在不同層級、不同區域之間應當保持審批要素相對統一。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是全省政務服務事項實行信息錄入、審核發布、動態調整、統計分析的唯一管理平臺,是支撐河北政務服務網、政務服務一體化智能終端、“冀時辦”移動端、各級政務服務大廳審批系統、各部門政務服務應用系統運行的基礎數據庫。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行政審批局為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領用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中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編制、調整本級政務服務事項;
(二)負責本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發布和使用工作;
(三)對本級和所轄鄉鎮(區、辦)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調整進行審核,并組織上報;
(四)組織本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編制填報實施清單,并進行信息維護,檢測監督實施清單的要素完整度;
(五)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區、辦)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的填報工作;
(六)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系統管理與維護,配置本級系統平臺使用部門的管理與應用權限。根據機構改革和職能劃轉情況,動態調整本級系統平臺使用用戶;
(七)組織協調本級和所轄鄉鎮(區、辦)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按照對接規范,開展政務服務事項數據系統和業務應用系統對接聯調;
(八)協調、審核市級政務服務事項的委托、下放等簡政放權事宜,統計匯總本級和所轄鄉鎮(區、辦)政務服務事項保留實施、取消下放等清單數據。
第八條 本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為具備相應主體資格且行使相應政務服務事項的市有關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領用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中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編制、調整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
(二)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發布和使用;
(三)對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調整事宜提出相關意見,報送市行政審批局;
(四)負責本部門及委托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的編制填報和信息維護;
(五)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本部門政務服務事項數據信息的管理與維護。
第九條 鄉鎮(區、辦)管理職責參照市級實施。鄉鎮和街道負責組織本級和所轄村(社區)政務服務事項的認領發布和實施清單的編制維護工作。
第三章 事項清單管理
第十條 《霸州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實行統一的標準化、規范化、動態化和公開化管理,經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予以信息化展示。
第十一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實時更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應當予以調整: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或調整的;
(二)國家政務服務事項清單更新的;
(三)根據機構改革事項實施部門變化調整的;
(四)依法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
(五)為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等其他需要進行調整的。
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應當按照以下程序予以調整:
(一)市級政務服務事項調整。市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要在前條規定所列情形發生的10個工作日內,向市行政審批局提出申請,并對調整內容、調整依據和調整理由作出說明。由市行政審批局審核后報送廊坊市行政審批局審批。
市行政審批局根據廊坊市行政審批局調整意見,組織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做好調整事項的認領發布以及實施清單的編制維護。
(二)鄉級政務服務事項調整。鄉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向霸州市政審批局提出申請,并對調整內容、調整依據和調整理由作出說明,由霸州市行政審批局進行審核后報送廊坊市市行政審批局。
霸州市行政審批局根據廊坊市行政審批局調整意見,組織鄉級行政審批局做好調整事項的認領發布以及實施清單的編制維護。
(三)跨層級實施的政務服務事項調整,由上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匯總調整情況報廊坊市行政審批局審核,廊坊市市行政審批局報送至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審批。
市行政審批局根據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調整意見,組織相關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做好事項調整的認領發布和實施清單的編制維護工作。
第十三條 除前條所列調整情形外,實施清單其他要素的調整,由各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按照相關改革要求和工作實際,對本級本部門實施清單進行調整維護。
第四章 系統平臺與應用權限
第十四條 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使用部門包括各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和各級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級本部門權限范圍內的事項管理平臺操作和系統運行管理,確保數據規范傳輸和系統使用安全。各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負責維護和更新政務服務事項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六條 各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和政務服務事項實施部門應統一使用河北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不得另行搭建開發其他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各級政務服務實施部門申請對接政務服務事項數據信息時,需經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核準。
第十七條 非授權修改、使用和濫用政務服務事項管理平臺數據信息,以及未經許可泄露相關信息資源并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 霸州市行政審批局統籌負責全市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監督考核,組織對各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的完備度、覆蓋度、準確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通報。
第十九條 各級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投訴舉報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作用,鼓勵市場主體、人民群眾、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對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情況開展監督評議。
第二十條 各地要根據實際,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機制,將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管理納入重點督查和提升政務服務能力考核范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務院、省政府依據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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