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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霸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效力狀態:有效 發布時間:2020-04-22 11:00:52 瀏覽次數: 【字體:

各鄉鎮(區、辦),市直各有關部門:

《霸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原《霸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霸政〔2018〕17號)同時廢止。

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7日

霸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加強和規范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管理,及時、迅速、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我市畜牧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廊坊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非洲豬瘟疫情分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全省內有20個以上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者1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本省及周邊有4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本省內有3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內同時發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劃為Ⅰ級疫情的。

(4)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5)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本省有2個以上設區市的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或者有20個以上的疫點或者5個以上、不足10個縣(市、區)的行政區域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本省有2個以上相鄰設區市的行政區域或者5個以上(含)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本省內有2個設區市的行政區域內同時發生疫情的。

(5)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又有發生,或者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本省或者發生。

(6)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涉及3個以上設區市的行政區域,并呈繼續擴散趨勢。

(7)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動物疫情。

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內,在廊坊市的2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廊坊市的2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含)。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廊坊市的5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廊坊市的5個以上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并呈暴發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繼續擴散趨勢。

(5)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廊坊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7)市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以及嚴重危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五)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理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要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應急處理的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儲備工作。要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和預警預報制度,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及早發現、快速反應、依法處理。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指揮機構

農業農村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市人民政府根據農業農村部門的建議和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由市長擔任指揮長,主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負責統一領導、指揮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廊坊市生態環境局霸州分局、武裝部、市水務局、市民政局、市氣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廣播電視臺、市郵政公司等有關部門,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和有關單位及時報道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報道;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對外澄清事實,公開相關信息,做好輿論導向工作;根據需要組織新聞發布會和記者的采訪活動。

市委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有關重大動物疫情網絡信息安全和網絡輿情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應急物資的協調調度。

市公安局:負責疫區封鎖,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強制撲殺、動物防疫和監督檢查等工作。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對經過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運載動物及其產品的車輛進行攔截和檢查。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維護疫區的社會秩序。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市級所需的資金,并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依法監督落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政策。

市交通運輸局:依法組織應急處置人員及有關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的公路運輸工作,并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疫情擴散。依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的監督檢查和疫區封鎖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城區餐廚剩余物收集、運輸、處理。積極協調做好地方鐵路運輸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秩序;配合農業農村部門、海關部門,做好境內外可能對我市畜禽產品設限的應對工作,保證對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畜禽及其產品的正常供應。

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人間疫情的監測、預防和診療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監督指導對疫區內畜禽的撲殺、場所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強制免疫等工作;根據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實施封鎖等建議;及時與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及有關單位互相通報疫情;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組織實施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對疫區和受威脅區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貯藏和運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疫區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政府封鎖令的規定,負責關閉疫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市場;加強流通環節動物產品監管,嚴防病死動物及其產品流入市場、進入餐桌。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野生動物疫情,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接待國際組織考察和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相關工作,確保疫區內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由市農業農村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級各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二)日常管理機構

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負責本市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應急預案和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報告、預警系統;定期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業應急隊伍進行應急演練,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相關工作。

(三)專家委員會

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設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對相應級別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出應對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措施;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3、參與本市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應急預案和實施細則、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訂工作;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對應急處理預備隊等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參與開展對疫點、疫區及周圍群眾的宣傳工作;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6、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日常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應急處理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農產品檢測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分別按照職責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臨床診斷、病料采集、實驗室檢測、疫源追蹤和疫情監測,并對疫區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應急措施的實施進行監督、指導。

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二)預警

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規律和流行特點,對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進行分析評估,并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預警級別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級,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三)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經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都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并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農村部門;市人民政府;動物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單位,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機構。

(2)責任報告人。執行公務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動物衛生監督的獸醫人員;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2、報告形式。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者書面形式報告動物疫情。

3、報告時限與程序

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死亡的,須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初步認為屬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農業農村部所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省政府和農業農村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省政府在規定時間內內向國務院報告。遇有重要緊急情況,可先通過電話形式報告。

農業農村部門初步認為屬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1小時內報市人民政府,2小時內報廊坊市人民政府。

初步認為屬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實驗室確診。

4、報告內容

(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免疫情況、診斷情況及結果;

(3)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5、報告期間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報告期間,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與終止

(一)應急響應的原則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作出應急響應,并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以及疫情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預警和應急響應的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在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區,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后,要立即組織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二)應急響應

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理能力的,向廊坊市人民政府請求支援。

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響應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后,市人民政府按照《河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對超出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向廊坊市人民政府請求支援。

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響應

(1)市人民政府。在上一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緊急調集本行政區域的各類專業應急隊伍、人員以及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按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的疫區涉及2個以上縣(市、區)行政區域的,由廊坊市人民政府決定發布封鎖令;在本行政區域內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活動,撲殺染疫動物和相關動物,組織對病死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動物圈舍、用具、場地、被污染物品進行嚴格消毒。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組織公安、交通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進行消毒,并對運載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實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調查、處理工作,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組織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對疫情進行評估,對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對啟動較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級別提出建議;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組織實施緊急免疫和預防控制措施;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針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專家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工作;負責動物疫病的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向本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結果,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按規定采集病料,送省實驗室診斷;對突發較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檢測。

(4)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在農業農村部門指導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組織撲殺隊伍,按規定做好染疫動物、疑似染疫動物和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撲殺或銷毀工作;組織消毒隊伍,按規定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組織無害化處理隊伍,按規定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飼料、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協助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做好緊急免疫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其他工作。

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響應

(1)市人民政府。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后,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有關應急預案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做出是否啟動的決定。

(2)農業農村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一般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按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廊坊市農業農村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并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農業農村部門的相應職責。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相應職責。

(4)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相應職責。

5、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的措施

(1)疫點。撲殺并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染疫的動物及其產品;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2)疫區。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撲殺并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并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3)受威脅區。對易染的動物進行監測;對易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6、疫情應急處理具體措施要求

(1)發病動物及相關動物撲殺及處理: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畜牧獸醫技術人員指導,在公安人員的配合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實施對疫點(及疫區)內的所有發病(及相關)動物進行全部撲殺,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按國家規定標準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2)強制消毒:在農業農村部門的指導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人員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內的被污染物品、圈舍、場地、村街、飼草飼料、飼養工具、運輸器具等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并消滅病原。進出疫區的路口由負責封鎖的人員對進入疫區的車輛、人員及其他有關物品進行徹底消毒;

(3)緊急免疫注射:在農業農村部門技術人員指導下,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緊急注射隊,對受威脅區(及威脅區)內所有易感動物采用國家批準使用的疫苗,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緊急強制免疫接種,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檔案。同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易感動物實行疫情監測,隨時掌握疫情動態;

(4)關閉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關閉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交易市場,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進出;

7、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行政區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并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1)與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組織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調查、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等交通要道的檢疫監督工作。

(三)安全防護

1.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根據疫病傳播特性、對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員接觸的密切程度,參加疫情應急處理的人員選擇采用相應防護級別的個人防護用品、藥品和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對參與檢驗檢疫工作執法人員崗前防疫衛生的安全培訓,嚴格落實相應防護級別的各項保障措施。

2.疫區群眾的安全防護。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動物疫情突發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間疫情的發生;對疫區群眾居住環境和動物飼養場所定期進行消毒,限制有關人員、物資的流動,必要時對疫區群眾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措施,指定專門醫院對患病群眾進行救治;加強有關科普宣傳教育工作,使疫區群眾第一時間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常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四)社會動員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應急指揮部應立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封鎖疫區、撲殺動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項工作。

(五)信息發布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宣傳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科普知識和在應急工作中出現的先進集體、個人。

(六)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應符合下列條件:自疫區內最后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按規定處理完畢起,在規定期限內,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并徹底消毒后,經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相關專家評估驗收合格。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較大突發動物疫情、一般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分別由省、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向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下級農業農村部門的請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終止的評估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五、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農業農村部門應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根據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的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應報本級人民政府,并抄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

(二)獎勵

市人民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應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三)責任

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應急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失職、瀆職,以及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補償

因撲滅或者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市應急指揮部應當在應急響應終止后60日內,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征集使用的,人民政府應及時歸還并給予合理補償。

(五)撫恤與補助

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撫恤。

(六)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終止后,應及時取消貿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生產。

(七)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認真做好受到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染疫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安撫工作,妥善安置封鎖隔離區內的群眾,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對疫區人員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為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捐助款物。

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要廣泛動員和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并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境外捐贈。

民政部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社會捐贈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對救助捐贈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

六、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相關部門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等予以優先待遇。

(二)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1、應急隊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應建立由農業農村、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交通運輸部門和軍隊等有關單位的人員及有關專家、執業獸醫及社會上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組成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

應急預備隊伍由四部分構成,即由公安部門組成的封鎖分隊,負責疫情現場的封鎖,控制人員和車輛的出入;由農業農村部門組成緊急防疫分隊,負責現場消毒、疫情診斷、病料采集、調查病因和病源,對健康動物進行緊急預防接種、控制病死動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擴散產品的移動;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撲殺分隊,在農業農村部門的技術指導下,負責發病及同群動物的撲殺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的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分隊,在農業農村部門指導下,按規定進行環境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的組成單位和人員,平時由所在部門、單位管理,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由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使用,并按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實施疫區封鎖、撲殺、消毒、緊急免疫、無害化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

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運輸設施、運輸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按規定實施交通管制,并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設應急處置快速通道,保證應急處置交通運輸工具優先安排、優先放行。

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農業農村部門在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同時,應及時向衛生健康部門通報疫情,并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應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5、物資保障

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計劃和本級人民政府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相應的緊急防疫物資,并負責維護和更新。

緊急防疫物資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

緊急防疫物資主要包括:

(1)診斷試劑;

(2)藥品:疫苗、消毒藥品;

(3)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消毒機、便攜消毒機具、消毒容器等;

(4)防護用品:包括隔離服、透氣連體衣褲、乳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護目鏡等;

(5)運輸工具:封閉運輸車、現場采樣診斷車;

(6)通訊工具:移動電話、對講機、擴音器、傳真機、GPS定位儀、便攜電腦等;

(7)封鎖設施設備:活動板房、帳篷、行軍床、警戒帶、警示標牌、警示燈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電筒、一次性注射器、2毫升連續注射器、高強度封閉塑料袋等。

6、經費保障

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職責,將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動物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的經費,財政部門要予以保障。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要與預算資金有差距,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農業農村部門應設置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技術官員和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學、動物福利、經濟、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培訓與演習

農業農村部門應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

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方面的知識;

(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應急預案;

(3)個人防護知識;

(4)治安與環境保護;

(5)工作協調、配合等要求。

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每年有計劃地參加演練,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工作能力。

(五)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同時,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宣傳和普及動物防疫知識、科普知識等方面的作用。

七、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級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也要根據本部門職責制定相應的應急工作預案,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八、附則

(一)有關解釋與說明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本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政策解讀:

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霸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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