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產復工法律責任告知書
霸州市法治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產復工法律責任告知書
為確保勞動者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有效保障企業安全復工生產,防止疫情發生和蔓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將疫情期間我市企業和勞動者應遵守的制度及相關法律責任告知如下:
一、企業應該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標準做好復產復工后相關工作,對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疫情發生及蔓延,引起社會恐慌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將有可能承擔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罰款或者拘留等法律責任。
具體包括以下行為:
1、企業沒有完善相關手續私自復產復工;
2、企業沒有對勞動者進行排查登記和管理;
3、企業私招亂雇零散工和無健康信息的勞務人員;
4、企業沒有掌握勞動者個人及家庭、親友的疫情相關信息,發現異常情況沒有立即采取措施;
5、企業沒有完善相應設施設備,沒有為勞動者配備口罩等防護消殺用品;
6、企業沒有采取封閉管理,沒有做好辦公和作業場所、宿舍等區域的衛生防護工作;
7、企業沒有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對疑似病例或疫情,沒有第一時間報告,存在瞞報、誤報和延報的行為;
8、企業沒有為返崗人員提供隔離設施和基本生活保障;
9、企業不配合或者阻止相關部門開展的疫情防控檢查工作。
二、企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疫情產生或者傳播,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等后果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將有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包括以下行為:
1、企業有上述9種行為,造成疫情產生或者傳播等嚴重后果的;
2、容留重點疫區人員,沒有實行必要的隔離觀察措施。
三、勞動者故意隱瞞自身健康等信息,不接受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的將有可能承擔警告、罰款、拘留、解除勞動合同等法律責任。
具體包括以下行為:
1、勞動者沒有如實填寫《員工復工健康登記表》;
2、勞動者沒有如實提供個人疫病史、與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病毒人員接觸史、發熱、乏力、干咳等癥狀情況;
3、勞動者不接受或者逃避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
四、勞動者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疫情產生或者傳播,造成社會恐慌,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等嚴重后果的,可能承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刑等法律責任。
具體包括以下行為:
1、有上述3種行為,造成疫情產生或者傳播等嚴重后果的;
2、明知自己是新冠病毒感染者或者疑似感染者,依然到企業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