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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廳關于《河北省實施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作者: 來源: 發布時間:2024-01-29 08:00:19 瀏覽次數: 【字體:

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保障殘疾人康復權益,推進健康河北建設,省人民政府將《河北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列為2023年一類立法項目。我廳會同省殘聯起草了《河北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人士可以在2023年9月21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河北省司法廳網站(http://sft.hebei.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電子郵件:hbsftlfyc511@163.com

  3.傳真:0311-66037601

  4.通信地址:河北省司法廳立法一處(石家莊市橋西區城角街611號,郵編:05008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規章反饋意見”字樣。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廳

  2023年8月21日

  河北省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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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三章  康復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保障殘疾人康復權益,推進健康河北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活動。

  第三條【工作原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普惠、特別扶助、安全有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研究解決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保障、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六條【群團職責】殘疾人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七條【社會參與】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提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興建相關公益設施。

  公民應當自覺學習殘疾預防和康復知識、技能,提升健康素養,維護自身健康。

  第八條【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為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提供支持。衛生健康、教育、民政、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收集、匯總殘疾人相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九條【科學研究與應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研究和應用,開發殘疾人康復新技術,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宣傳】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的宣傳。

  第十一條【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十二條【預防體系】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建立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預防工作機制,提升殘疾預防水平。

  一級預防是針對可能的致殘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導致殘疾的損傷、疾病、發育缺陷等發生,消除引發傷病的危險源和危險因素。二級預防是在損傷或疾病發生后,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干預,防止、減少殘疾的發生。三級預防是在殘疾發生后,積極康復,采取各種措施減輕、限制殘疾的繼續發展程度,改善功能狀況。

  第十三條【主要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開展下列殘疾預防工作:

  (一)實施殘疾監測,定期調查殘疾狀況,分析致殘原因,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等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

  (二)制定并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劃,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三)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

  第十四條【婚前產前致殘防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監督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應當加強孕前以及孕產期健康檢查,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人口質量。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加強婚前衛生指導、衛生咨詢和醫學檢查。 醫療衛生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做好婚前、孕前、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新生兒及兒童致殘防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罕見病、孤獨癥以及視力、聽力、肢體、智力等篩查,逐步擴大致殘性疾病篩查病種范圍。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對0-6周歲兒童的健康管理,建立0-6周歲兒童殘疾篩查、診斷、干預一體化工作機制,提高兒童保健服務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疾病致殘防控】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傳染病等防控,重點做好高血壓、糖尿病、腦卒中防治以及致聾、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篩查、診斷、干預,減少因疾病導致的殘疾。

  第十七條【精神障礙致殘防控】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加強心理危機干預,強化對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識別、治療康復和日常管理,預防和減少精神殘疾發生。

  第十八條【道路安全事故致殘防控】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和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開展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減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殘疾。

  第十九條【生產事故致殘防控】應急管理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監督管理職責,加強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降低致殘風險。

  第二十條【食品藥品致殘防控】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大農產品和食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檢測和監管力度,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件;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減少因有毒有害農產品、食品和藥品造成的殘疾。

  第二十一條【環境污染致殘防控】生態環境等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應當落實污染防治主體責任,減少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殘疾。

  第二十二條【自然災害致殘防控】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氣象、地震等部門應當健全地質災害、氣象、地震等監測和預警機制,完善人員密集場所災害防御設施、措施,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培訓及應急演練,提高災害應急處置和救援能力,減少因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殘疾。

  第二十三條【重點人群防控】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意外傷害致殘的預防和干預,開展未成年人步行、乘車、騎車和溺水、跌落、誤食、高空墜落、高空拋物等風險防范安全教育,優化老年人住、行、醫、養等環境建設,減少因意外傷害造成的殘疾。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防控】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工工傷、職業危害防護,落實防護措施,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組織勞動者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減少因工傷、職業病致殘的風險。

  第三章  康復服務

  第二十五條【康復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整合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康復機構)、設施和人員等資源,合理布局,建立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醫療康復、教育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等安全有效的綜合性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

  第二十六條【康復機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至少設立一所康復醫院或者殘疾人康復中心等專業化的殘疾人康復機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縣(市、區)公立醫院設置康復醫學科或康復醫學科門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康復科。

  鼓勵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院、精神衛生福利機構、養老服務機構等開展殘疾人康復業務,擴大康復服務供給能力。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多種形式的康復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的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十七條【康復機構條件】康復機構應當具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的服務場所、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建立健全康復服務管理制度。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并在上崗前接受職業道德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八條【機構服務】康復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開展康復需求評估、制定個性化康復方案、建立康復檔案,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復服務,并做好康復效果評估。

  鼓勵康復機構為所在區域的社區、學校、家庭提供康復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二十九條【社區康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利用社區資源,根據社區殘疾人數量、類型和康復需求等設立康復場所,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社會組織,組織開展康復指導、日常生活能力訓練、康復護理、輔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詢、知識普及和轉介等社區康復工作。

  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參加社區康復活動,融入社區生活。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三十條【家庭依托】鼓勵殘疾人家庭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社區開展康復服務,協助康復機構、醫療機構和教育機構開展康復活動,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第三十一條【殘疾兒童康復】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化康復服務資源配置,公開擇優確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并向社會公布定點康復機構名單,為殘疾兒童就近就便接受康復服務提供便利。鼓勵從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機構取得相應的醫療資質或者教育資質。

  第三十二條【殘疾兒童康教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康復與教育相結合,推動殘疾兒童、孤獨癥兒童的康復與教育融合發展,根據需要在普通幼兒園和普通學校設置特殊教育資源教室,配備特殊教育教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對居家生活的適齡重度殘疾兒童、孤獨癥兒童開展居家教育、康復評估,經評估適宜提供送教上門、居家康復的應當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十三條【職業康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輔助性就業等職業康復活動,扶助殘疾人重建工作能力,參加適宜的輔助性生產勞動,提高殘疾人生活質量。

  第三十四條【自助互助康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開展自助互助康復,從事文學、藝術、教育、科學、技術和其他有益的創造性勞動,幫助殘疾人融入社會生活。

  第三十五條【知情權和隱私權】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充分聽取、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意愿,告知康復措施的詳細信息,并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歧視、侮辱殘疾人。

  第三十六條【質量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康復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及時匯總、發布康復機構信息,為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提供便利,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殘疾人聯合會接受政府委托對康復機構及其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經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需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等方式幫助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照有關規定用于殘疾人康復。

  第三十八條【醫療康復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康復費用予以支付;按照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補貼,并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后仍有困難的給予醫療救助。

  開展長期護理保險的地區,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納入保障范圍。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適合殘疾人康復需求的商業保險產品,提高殘疾人康復保障水平。

  第三十九條【殘疾人康復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配置給予補貼,并適時調整補貼標準。

  完善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加大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標準。

  第四十條【兒童康復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保障機制,逐步實現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免費得到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擴大保障范圍,對進入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的經濟困難殘疾兒童家庭給予住宿、交通和生活補助。

  第四十一條【保障制度銜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工傷保險、醫療救助、康復救助等制度的銜接,保障殘疾人康復服務需求。

  第四十二條【人才培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人才培養,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教育、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與康復機構建立學生實習培訓、人才合作培養機制,共同培養康復專業人才。

  第四十三條【人員待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培訓進修、表彰獎勵等方面,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人員予以傾斜。

  推動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機構醫護人員和教師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衛生、教育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加強職業道德和能力業績評價。

  對普通學校(含幼兒園)直接承擔殘疾學生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在績效工資分配、職稱評聘、表彰獎勵時給予傾斜。

  第四十四條【政策支持】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相關機構給予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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