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北省新能源發展促進條例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了加快新型能源強省建設,推動新能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高質量發展,我們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河北省新能源發展促進條例(征求意見稿)》。歡迎大家積極參與討論研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人士可以在2023年6月28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河北省司法廳網站(網址:http://sft.hebei.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bsftlfecbg@163.com。
3.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311-88606809。
4.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石家莊市橋西區城角街611號河北省司法廳立法二處(郵編:05008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地方性法規反饋意見”字樣。
河北省司法廳
2023年5月29日
河北省新能源發展促進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快新型能源強省建設,推動新能源開發利用,優化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促進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能源的調查、規劃、建設、利用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新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條【基本原則】 新能源發展應當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遵循因地制宜、統籌規劃、系統銜接、多能互補、綜合利用的原則,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體系。禁止對新能源進行破壞性開發利用。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新能源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新能源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新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新能源發展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綜合采取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新能源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新能源發展的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能源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參與主體】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新能源開發利用,依法保護新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完善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完善新能源統計相關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新能源相關信息進行統計。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提供新能源相關資料與信息,確保新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準確。
第八條【宣傳引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新能源的宣傳、教育、引導,普及能源綠色低碳發展、能源節約和綠色能源消費等相關知識。
第九條【京津冀協同】 本省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區新能源發展領域溝通協作,推動京津冀能源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優化電力運行協同調度機制,加大跨省跨區新能源外送消納規模,增強省際間能源資源互濟,加強新能源科技領域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協同推動新能源開發利用和推廣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十條【調查職責】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新能源資源的調查。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新能源資源的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匯總。設區的市新能源調查結果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匯總。
新能源資源的調查結果應當公布,但是國家、省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職責】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和協調編制全省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和協調編制本行政區域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規劃編制內容】 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應當包含發展種類、目標、布局、重點項目、產業支撐、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規劃銜接】 編制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與能源規劃、電力規劃、儲能規劃、氫能規劃等相銜接。編制能源規劃、電力規劃、電網建設規劃、儲能規劃、氫能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新能源發展需求。
第十四條【規劃論證】 編制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的意見,依法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五條【評估和變更】 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新能源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需對規劃進行修改的,按照原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科技發展規劃】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應當將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并將其列為科技發展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予以重點支持。
第三章 開發建設與推廣應用
第十七條【總體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因地制宜確定本行政區域新能源發展重點領域,合理有序開發本地新能源資源。
第十八條【建設要求】 新能源開發建設應當做好規劃選址、資源測評、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相關準備工作,符合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河湖、濕地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有關要求。
第十九條【集中式風電、太陽能發電開發建設】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利用風能、太陽能資源,根據全省新能源發展相關規劃、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新能源利用率、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電力系統調節能力等,制定集中式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風能、太陽能資源豐富的地區規模化、基地化發展。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創新開發模式,探索林光、牧光、漁光互補等特色光伏發電開發模式或者結合礦山修復開發光伏發電項目。
第二十條【海上風電開發建設】 鼓勵在海上風能資源豐富地區采取連片規模化方式開發建設海上風力發電項目,探索海上風力發電與漁業養殖、制氫、儲能、文旅觀光等多種業態相融合的多元化發展模式。
第二十一條【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開發】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風能、太陽能資源稟賦和電網接入送出條件、區域用電負荷等情況,引導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式風力發電合理布局,促進新能源開發利用與鄉村振興融合發展。
鼓勵在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油氣礦區及周邊等區域開發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發電、分散式風力發電項目。鼓勵在火車站、高速服務區等場所以及農村居民利用建筑屋頂、院落空地發展分布式光伏發電。
鼓勵在風能資源豐富的地區,根據電網消納能力,利用零散土地資源開發分散式風力發電。
第二十二條【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設】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建設,合理安排建設時序,確保送出工程與電源建設進度相匹配,保障風力發電、光伏發電項目及時并網。
與電網企業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經與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可以由發電企業投資建設。建成后可以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三條【抽水蓄能】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區域風電太陽能發電發展規模、電力系統調峰需求、站址資源條件、項目經濟性等,合理規劃抽水蓄能電站建設規模和布局,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和能源結構調整。
第二十四條【新型儲能】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布局建設電化學儲能、機械儲能、電磁儲能、儲氫等新型儲能項目,推動新型儲能規模化應用,支持社會資源參與新型儲能建設,引導新能源電站以市場化方式配置新型儲能,推廣新型儲能在電源、電網、用戶等環節的應用,提升電力系統靈活性,促進高比例新能源消納。
鼓勵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單位開展新型儲能關鍵技術研發,推動高效百兆瓦級壓縮空氣儲能、兆瓦級超級電容器、電解水制氫等關鍵技術突破,提升新型儲能領域創新能力。
第二十五條【生物質能】 鼓勵畜禽養殖場、畜禽屠宰場、釀造廠等采用沼氣技術開發利用畜禽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的生物質能,支持生物天然氣產業化發展。
鼓勵生產和利用生物質燃料,發展生物質熱電氣肥聯產,提升秸稈能源化利用水平,促進農村新能源多元化發展。
鼓勵采用清潔環保的先進發電技術處理城鄉生活垃圾,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城鄉衛生環境。
第二十六條【地熱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自然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科學推進地熱能的開發利用,推廣地熱能供暖制冷,促進清潔供暖替代,有序發展溫泉醫療康養、種養殖等產業。
鼓勵地熱開發企業、科研院所等開展地熱尾水回灌及監測技術研究,加強中深層取熱不取水井下高效換熱、中深層地下水采灌均衡等關鍵技術研發。
第二十七條【氫能】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氫能產學研用體系建設,推進氫能關鍵核心技術裝備研發,建立健全氫能安全管理辦法與標準規范,促進氫能在分布式供熱、綠色鋼鐵、綠色化工、通信、天然氣管道混輸等領域應用,推進氫氣制取、儲存與運輸、加注、應用全產業鏈協調發展。
第二十八條【新能源建筑一體化】 鼓勵新建建筑與新能源系統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支持已建建筑推廣應用太陽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系統。
第二十九條【傳統產業綠色轉型】 鼓勵油氣、煤炭等傳統能源企業利用自有礦權、土地等,依法依規與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新能源領域融合發展,促進傳統產業綠色低碳轉型。
第三十條【新能源裝備制造】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風機制造、大型水輪機、氫燃料電池等新能源裝備領域科技創新與示范應用,引導產業集中建設,推進新能源裝備產業規模化、高端化、集群化發展。
第三十一條【綠色消費】 鼓勵全社會優先使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清潔低碳能源,激發全社會綠色能源消費潛力,推進能源消費結構綠色轉型升級。
第三十二條【京津冀協同消納】 依托雄安新區、北京大興國際機場等新增用能區域建設,擴大張家口可再生能源示范區、承德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電力消納,推動新能源電力京津冀協同消納。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堅強智能電網】 電網企業應當適應新能源發展需要,加強電網規劃建設,提高電網智能調節水平,增強電網接入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鼓勵和支持電網企業開展新型電力系統基礎理論研究,適度超前布局和應用先進電力技術和設備,提升電力系統對新能源接入適應性。
第三十四條【新能源接入服務】 電網企業應當積極接入和消納新能源,與依法取得核準或備案的新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提供并網服務。電網企業應當推進新能源云平臺廣泛應用,實現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提升接網服務便利化水平。
電網企業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發電并網標準,對國家認可的檢測認證機構檢測認證合格的涉網設備,非必要不得要求重復檢測。
新能源發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站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要求開展建設、調試,保障電網安全,使用的涉網設備應當通過檢測認證,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
第三十五條【市場機制服務】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完善火電深度調峰補償機制,引導燃煤發電企業實施煤電機組靈活性改造,增強機組調峰能力,提升新能源消納水平。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適應儲能參與的市場機制,鼓勵新型儲能企業自主選擇參與電力市場,以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推動儲能市場的建立,發揮儲能調峰作用,促進新能源高效消納利用。
第三十六條【可開放容量公示引導】 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電網企業和新能源發電企業等開展轄區內新能源并網容量、在建容量、擬建容量及分布區域等全口徑數據統計,定期公開電網可接入容量,引導分布式等新能源發展。
第三十七條【需求側響應填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需求側管理,統籌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整體利益,引導企業參與源網荷儲互動,提升電力需求側響應填谷能力,促進新能源消納。
第三十八條【綠電和綠證、碳交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新能源項目碳減排量核算,推動符合條件的新能源項目作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
鼓勵電力用戶通過市場化方式消納綠電,積極參與綠色電力交易和綠證交易,促進新能源消納。
第三十九條【生物質能入網規定】 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
石油銷售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
第四十條【用地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新能源項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海審查協調聯動機制,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新能源項目合理需求。
鼓勵各地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方式供應新能源項目建設用地。
第四十一條【優化項目審批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新能源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審批事項,提升項目審批全流程網上辦理水平,提高新能源項目審批效率。
第四十二條【地方支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新能源項目建設,加強部門組織協同,提高項目前期手續辦理效率,督促投資主體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加強項目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管理,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
第四十三條【技術創新】 縣級以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應當完善支持新能源創新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推動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建設,引導支持企業、科研院所與京津地區高校和科研機構創新合作,開展關鍵技術自主能力創新。
鼓勵和支持高效光伏電池及組件、大型風力發電機組、柔性輸變電、氫能和新型儲能等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
第四十四條【資金支持】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財力狀況,安排資金用于支持新能源發展的事項:
(一)新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標準制定;
(二)新能源的資源勘查調查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三)新能源開發利用示范工程建設或者設施設備購置補貼;
(四)新能源開發利用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金融扶持】 鼓勵金融機構依據新能源開發利用項目投資的特點,制定金融支持政策,提供金融服務產品,對新能源項目給予信貸支持。對已納入補貼清單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所在企業給予補貼確權貸款。鼓勵投融資公司、產業股權投資基金等對新能源產業項目進行先導性投資。
第四十六條【稅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增值稅留抵退稅、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科研儀器設備關稅減免、風電增值稅即征即退等新能源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安全生產、環境保護】 從事新能源勘查、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履行土地復墾義務,保護生態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法律責任1】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法律責任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施行行政許可的;
(二)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五十條【法律責任3】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不準許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燃氣和熱力入網,造成燃氣、熱力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條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法律責任4】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石油銷售企業未按照相關規定,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造成生物液體燃料生產企業經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生物質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糞污以及城鄉有機廢物轉化成的能源。
(二)生物液體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體燃料
(三)新能源發電,是指太陽能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海洋能發電和地熱能發電等。
(四)新型儲能,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電力為主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
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新能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