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廳關于《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規范引黃工程運行管理,保證輸水安全,發揮工程效益,促進引黃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列入省政府2023年立法計劃一類項目。按照立法程序,省司法廳對《規定(送審稿)》進行了審查修改,形成《規定 (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人士可以在2023年9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登錄河北省司法廳網站(http://sft.hebei.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bsftlfyc@163.com。
3.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311-66037601。
4.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石家莊市橋西區城角街611號河北省司法廳立法一處(郵編:05008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省政府規章反饋意見”字樣。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河北省司法廳
2023年8月31日
河北省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規范引黃工程運行管理,保證輸水安全,發揮工程效益,促進引黃區域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黃河水量調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引黃工程的工程管理、水量調度、水質保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引黃工程,是指渠村、位山、潘莊、李家岸等4條引黃輸水干線的河道、渠道,閘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政府職責】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引黃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引黃工程運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與有關省份和流域管理機構的溝通,推動本省引黃調水工作。
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引黃工作的領導,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外調水利用效益,維護輸水秩序,保護工程安全和水質安全。
引黃工程沿線各級河(湖)長應當加強對負責河道、渠道的巡查、檢查工作。
第四條 【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引黃工程的運行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引黃工程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執行引黃工程調度計劃,承擔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水費征繳等具體工作。
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引黃河道、渠道保護以及用水秩序維護等工作。
財政、生態環境、公安、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引黃工程運行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信息化建設】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整合現有信息化監測設施設備,建立健全引黃工程運行管理系統,加強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平臺化、移動化、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應用,加快引黃工程信息化建設,提升引黃工程運行管理水平。
第六條 【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引黃工程運行管理、用水效益的宣傳。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條【管理職責】引黃工程河道、渠道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引黃工程的閘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八條 【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引黃工程應當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并予以公告。
已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按照劃定范圍執行;未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劃定。
【安全運行責任制】引黃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運行責任制,制定工程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加強對引黃工程設施的檢查監測、巡查巡視和維修養護,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第十條 【巡查養護制度】引黃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巡查和養護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編制引黃工程閘涵、泵站等控制性工程維修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
引黃工程管理機構在巡查、養護過程中發現設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搶修或者排除,并報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涉引黃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在引黃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建設橋梁、公路、鐵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征得引黃工程管理機構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引黃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引黃輸水安全。引黃工程管理機構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二條 【引黃灌區建設】引黃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引黃灌區建設,加強引黃受水區灌溉設施現代化改造,改善灌溉條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第十三條【受水區節水管理】引黃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廣農藝節水和工程節水,加強農田節水設施建設,因地制宜推廣噴灌、滴灌、低壓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集雨補灌、水肥一體化、保護性耕作和深度保墑儲墑等節水技術措施。加強農田土壤墑情監測,推進測墑灌溉。
第十四條 【緊急占用】引黃工程因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或者使用地上附著物和有關設施的,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引黃工程管理機構可以征用,被征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章 水量調度
第十五條 【水量調度原則和年度】引黃水量實行統一調度,計劃管理。引黃水量調度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六條 【水量調度計劃建議制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引黃工程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和水資源狀況,制訂本省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建議,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用水計劃制定、下達及調整】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按照優先保障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生態補水,結合受水區用水需求和規劃分水量,相同比例豐增枯減的原則,制定并下達本省年度用水計劃。
用水計劃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由提出申請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八條 【調度實施】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計劃、實時雨情、水情、工情及用水需求等情況下達調度指令。
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調度指令,明確責任人,組織做好調度實施相關工作,確保市際交水斷面輸水流量。
第十九條 【引黃工程輸水調度管理】引黃輸水期間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利用引黃工程輸水的,應當經過引黃工程管理機構同意。非引黃輸水期間利用引黃工程輸水的,輸水前應當函告引黃工程管理機構,引黃工程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條 【防汛調度銜接】引黃工程輸水調度應當服從防汛調度。汛期,洪水調度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調度方案實施,市際閘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調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雨洪資源利用,通過洪水資源化、豐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資源有效供給。
第二十一條 【調度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引黃工程調度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引黃工程調度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響應預案,發生水污染、航運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水工程運行故障等突發事件,應當按照應急響應預案進行處置。
第二十二條 【引黃水費收繳與使用】引黃水實行有償使用。引黃水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繳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代收代繳,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引黃水費予以補助。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引黃水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實際使用引黃水量據實繳納。探索按照農業水價改革政策向用水戶收取引黃水費。
引黃水費專項用于支付省外原水費、水文監測費、輸水管理費,省內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調度運行、應急搶險及工程管理標準化、信息化、規范化建設等費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四章 水質保護
第二十三條 【水質目標責任制】引黃工程水質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入河排污口監管】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排污許可制度,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管,依法關閉非法排污口,嚴禁不達標水體直接排入引黃輸水河道、渠道。
第二十五條 【水質監測】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和設置引黃水環境質量監測點,在引黃工程主要支流入河口,以及省際、市際設立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實現實時監測水質變化過程,并與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監測信息。
引黃工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受水區對水質的要求,委托有檢測能力的單位開展水質檢測。
第二十六條 【重點區域水質保障】向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湖泊、濕地輸水的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生態護岸、生物凈化、生態清淤等保護和治理措施,保障輸水水質穩定,滿足生態補水水質要求。
第二十七條 【面源污染防治】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林生產者科學使用化肥、農藥、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
第二十八條 【存留水體導排】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引黃輸水前,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引黃輸水河道、渠道存留水體的利用、導排方案,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污水導排;引黃期間不得向引黃輸水河道、渠道排入低于引黃水質水體。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評價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黃水利用、輸水秩序管控、調度執行、水費繳納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納入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成效考核,并作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制訂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工程安全管理】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引黃工程安全保護工作,將引黃工程保護納入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防范和制止危害引黃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監督檢查職責】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向引黃干線河渠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引黃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建立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等制度,推進完善引黃工程運行管理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投訴舉報】引黃工程沿線及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聯系方式,方便社會公眾監督。接到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調查處理結果。
第三十三條 【公益訴訟】對污染引黃水質、破壞損害引黃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引黃工程運行管理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用水計劃或者調度指令的;
(二)不編制引黃工程調度應急預案和應急響應預案的;
(三)不按照規定繳納水費或者截留、擠占、挪用水費的;
(四)未按時完成本行政區域內污水導排,以及違法向引黃輸水河道、渠道排入低于引黃水質水體的;
(五)未依法及時查處投訴舉報案件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引黃工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引黃工程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調度指令或者擅自調度引黃工程的;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運行和巡查、維修養護責任,造成引黃工程損害或者影響輸水安全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涉河建設項目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在引黃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建設橋梁、公路、鐵路、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跨、穿、臨工程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引黃工程安全和輸水安全的,責令停工并采取補救措施,對建設項目法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其他違法行為罰則】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參照執行】引黃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根據本規定以及引黃工作實際,制定引黃工程運行管理實施細則。
萬家寨引黃工程運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施行日期】本規定自202×年××月××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