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
一、服務對象
轄區內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戶籍及非戶籍居民),以0~6歲兒童、孕產婦、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和肺結核患者等人群為重點。
二、服務內容
(一)居民健康檔案的內容
居民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健康體檢、重點人群健康管理記錄和其他醫療衛生服務記錄。
(二)居民健康檔案的建立
1.轄區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接受服務時,由醫務人員負責為其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并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
2.通過入戶服務(調查)、疾病篩查、健康體檢等多種方式,由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組織醫務人員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并根據其主要健康問題和服務提供情況填寫相應記錄。
3.將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填寫的健康檔案相關記錄表單,裝入居民健康檔案袋統一存放。
(三)居民健康檔案的使用
1.已建檔居民到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復診時,在調取其健康檔案后,由接診醫生根據復診情況,及時更新、補充相應記錄內容。
2.入戶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時,應事先查閱服務對象的健康檔案并攜帶相應表單,在服務過程中記錄、補充相應內容。
3.對于需要轉診、會診的服務對象,由接診醫生填寫轉診、會診記錄。
4.所有的服務記錄由責任醫務人員或檔案管理人員統一匯總、及時歸檔。
(四)居民健康檔案的終止和保存
1.居民健康檔案的終止緣由包括死亡、遷出、失訪等,均需記錄日期。對于遷出轄區的還要記錄遷往地點的基本情況、檔案交接記錄等。
2.紙質健康檔案應逐步過渡到電子健康檔案,紙質和電子健康檔案,由健康檔案管理單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訪前管理其健康檔案的單位)參照現有規定中的病歷的保存年限、方式負責保存。
三、服務流程
(一)確定建檔對象流程圖
(二)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