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效防止環境污染和噪聲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市自2021年開始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全市域、全時段、常態化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繼續實行相關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霸州市繼續實行全市域、全時段、常態化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
二、本通告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引燃后通過燃燒或者爆炸,產生光、聲、色、形、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三、國家和省、市重大慶典活動及其它節日期間,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四、公安、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行政審批、交通運輸、民政、教育、宣傳、文廣旅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依法依規對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查處,確保我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五、各鄉鎮(區、辦)政府依法履行禁止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屬地責任,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全力做好本轄區煙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
六、對違反本通告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或因非法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等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舉報電話:110(公安局)、7230100(應急管理局)。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