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內容 |
霸州市堂二里鎮盛世景灣項目售樓員誘騙是大產權實際小產權、且一再延期至今逾期未交房已經243天,構成銷售誤導、嚴重違約,現家人得重病急需用錢治療,要求一周內退房退款,具體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于2021年6月在廊坊市乾唯尚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售樓員的誘騙下,說是大產權、2021年底就能交房,我全款購買了霸州市堂二里鎮盛世景灣項目房產3套,2021年6月9日向開發商支付房款(含裝修),合計850860元,開發商誘騙購買、小產權、至今未交房種種違約行為,家人生重病急需用錢治療,現要求開發商馬上退房款。
二、 訴求理由
1.售樓員銷售誤導,說是銷售大產權,實際小產權。在廊坊市乾唯尚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售樓員徐某的誘騙下,說是大產權,實際上是小產權。經與住建部門了解,該項目為小產權房,集體企業用地,不屬于房地產開發項目。
2.一再延期至今已逾期243天。根據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第七條“出賣人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依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該住宅交付買受人使用”。第八條逾期交房超過18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截止8月底至今已經逾期未交房243天,構成嚴重違約。
3.家人得重病,急需費用后續治療。今年4月,家人在協和醫院診治得癌癥多次住院化療,之前積蓄在銷售人員的誘騙下用于購買房產,幾次化療花光了積蓄到處借錢,后續還需多次治療需大量費用,下周又要住院急需費用。2022年5月19日接到第二次延期交房通知后,自己曾要求退房,可是至今沒有任何進展。
三、訴求
鑒于房地產開發商銷售人員的誘騙行為、項目小產權非大產權且一再延期交房已經構成嚴重違約,根據與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第七條“出賣人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依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該住宅交付買受人使用”。第八條逾期交房超過18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1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千分之五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請堂二里鎮政府協調要求開發商退房款850860元、違約金4254.3元,9月5日前完成退款合計855114.3元。
二十大召開在即,人命關天,急需費用治療,請政府從維穩和民生、保護弱勢群體角度盡快協調解決,如不能解決將通過各種渠道信訪上訴直至全部退款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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