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內容 |
領導好!我于2020年1月份全款分期購買霸州孔雀城風情園項目房產1套,至2020年12月房款已100%支付。開發商在為我辦理網簽備案過程中,以辦理網簽為要挾,強迫業主同意其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甚至是違法違規的條款,不同意就無法辦理網簽,嚴重違背市場交易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強欺弱,脅迫業主,具體表現為:
1.住建局《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第九條規定,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違約金賠償標準為已交付房款的萬分之五,且與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中規定的違約金賠償標準相同,權利義務一致;
2.開發商在協助業主辦理網簽備案時,要求業主簽訂的補充協議中對以上住建局的規定變更為:出賣人構成逾期交房的,無論出賣人逾期交房是否超過60日,買受人均不同意不解除買賣合同及本協議,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零點五的違約金(已包含利息補償和損失賠償等);
3.業主不同意開發商為規避自身責任、違反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私自更改的違約賠償條款及其他違約賠償條款,拒絕在補充協議上簽字,開發商以此為由拒絕為業主辦理網簽備案。
綜上所述,我向主管部門提出訴求:
一是,要求開發商停止這種脅迫交易、以強欺弱、破壞市場公平原則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業主做出解釋和道歉;
二是,要求主管部門介入,整治、懲罰開發商的違法行為,更改不合理條款,保障市場公平公正原則,保障業主正當權益;
三是,請求政府主管部門協調,為業主及時辦理網簽備案手續。
不勝感激,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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