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內容
來信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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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標題 | 本人為刑滿釋放人員,由霸州人民檢察院受理此案件。申訴同案主犯逍遙法外。 | ||
來信人 | 杜** | 來信日期 | 2018-07-15 |
信件索引號 | |||
信件內容 |
為保護寫信人隱私,辦理結果不予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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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狀態 | 已公開 | 辦理狀態 | 已辦結 |
辦理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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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部門 | 市信訪局 | 回復日期 | 2018-07-20 |
辦理結果 |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你所反映的問題應向作出裁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