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紅衛母親趙月榮膝下無子,生育田紅衛姐妹三人,均已出嫁(城鎮戶口)。由于女兒出嫁,趙月榮缺乏勞動力,自家1.5畝承包地由本族孫子田中秋耕種,1999年土地二輪延包期間,當時的村會計高俊通把趙月榮的1.5畝耕地計入田中秋(田才輝父親)名下,并核發了土地承包證書。2017年該村開展土地確權工作,村委會依據1999年土地調整底賬,將趙月榮原有的1.5畝耕地確權給其女兒田紅衛,田才輝以自家持有土地承包證書,并長期耕種為由,要求將此處承包地確權到自家名下。 為給予當事人滿意答復,我們找到鄉農業辦公室負責土地承包的負責同志,并查閱有關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得出以下結論:(1)根據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1999年二輪土地延包時,趙月榮健在,且調整土地時底賬上也是寫的趙月榮,田中秋只享有耕種權和管理權,村會計在未履行正規的土地流轉手續情況下,且田中秋不是趙月榮直系親屬,不能將趙月榮名下的耕地計入田中秋名下,工作存在失誤;(2)趙月榮三個女兒均已出嫁外地,且均為城鎮戶口,趙月榮于2012年年底去世,三個女兒嫁到外地,且均為城鎮戶口,已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確權時也不能享有該地塊繼承權,村委會在把握政策時同樣存在失誤。(3)趙月榮去世后,家中再無農業戶口的子女,原來承包的1.5畝耕地應由村委會收回。鑒于此事件發生在本家族內部,在做好政策解釋的情況下,也尋求通過家族內部解決,促進家族和睦,目前由檢察院退休干部田勇做雙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