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90年代初國家陸續制定相關政策解決代課教師問題。例如1992 年8月6日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在《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和清退計劃外民辦教師后,短時間補充不上公辦教師的可以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嚴格考試聘請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教師資格的人為臨時代課教師。1998 年教育部辦公廳頒布的《關于當前加強教師隊伍管理的通知》對代課教師的聘用權限做了重新規定“不論財政是否包干到鄉鎮包括代課教師在內的所有中小學教師都必須由縣級以上教育部門依法進行管理。特別是教師包括臨時代課人員的錄用、聘任、辭退等必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鄉鎮一級無權任用教師。”這一政策對代課教師稱謂進行了符號轉換稱之為“代課人員”剝奪了其“教師”身份,并對代課教師的聘任權力做了清晰界定。但代課教師聘任、辭退中還涉及到薪酬、人事調動、勞動補償等諸多問題,僅僅界定縣級或縣以上教育部門的權力還不足以解決代課教師問題于是國家對資源進行了重新分配。2002 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的通知》確立了“以縣為主”的投入管理體制。2003年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再次指出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義務教育負有主要責任。省、地市、鄉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中央政府給予必要支持。這兩個政策的頒布為后續代課教師清退政策的問責埋下了伏筆。200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簡稱《決定》。提出“堅決辭退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逐步清退代課人員”。《決定》一經頒布各地開始了清退“代課人員”的工作。代課教師人數由1997 年的100.55 萬遞減到2005 年的44.8 萬。2005年12月教育部新聞發布會表示將逐步取消代課教師全面推行農村的教師聘任制。2006 年3 月教育部提出在短時間內“全部清退”代課教師。教育部發言人再次申明了代課教師的“不合法”地位,代課教師“沒有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正式認定或者說他是以不合法的形式或者不合規的形式存在的。他和我們前幾年所做的民辦教師的情況是不一樣的。”你所提出的要求,國家教育部門未給出相關規定,故無法解決。